广西柳州市市民胡家津乘火车跌落致残案件12月21日尘埃落定,双方均已收到终审判决书。此前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柳州铁路局(现更名为南宁铁路局)赔偿胡家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8万余元。
今年46岁的胡家津是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干部。2005年4月23日晚,胡家津与其丈夫李鹏丞从湖南吉首乘柳州铁路局开行的张家界至南宁的2011次列车返回柳州。4月24日凌晨1时左右,列车行驶至广西三江县八斗车站附近时,睡在13号卧铺车厢2号铺的胡家津,上完厕所返回卧铺。走到车厢中段过道时,车厢地板忽然塌陷翘起,出现一个大洞,胡家津瞬间顺着这个大洞掉下火车,并立即被高速行驶的火车碾压过去。胡家津当即被压断整条左臂,整条左大腿,右腿小腿的踝关节及脚掌,整个人血肉模糊,由于失血过多休克,当即失去了知觉。胡家津惊醒过来后,靠残存的断臂掰着铁轨几经努力翻过铁轨,被随后驶来的火车司机发现,得以获救。经过医院及时救治,至今胡家津已经接受了七次手术,共失去三肢,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11月4日鉴定,胡家津本次损伤左上下肢、右下肢构成Ⅰ(一)级伤残。其后,胡家津到上海假肢厂安装了假肢。
据了解,导致列车运行中胡家津坠车的原因是柳州铁路局为了解决车厢空调动力问题,而在车厢的走廊地板开设了柴油机组的检查口,且对检查口的盖板未做固定处理。
2007年1月2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柳州铁路局向胡家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胡家津不服。针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残营养费等提出上诉。
2007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7年11月15日,该院终审判决柳州铁路局向胡家津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8万余元,扣除已预付的15万元,实际应付133万余元。
【连线法官】:
针对此案判决,记者采访了主审该案的倪法官,他说,公民的健康权与生命权,作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的人身权,高于其他权利。柳州铁路局(现更名为南宁铁路局)作为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将存在着安全隐患的客车车厢用于铁路运营,以至于发生前所未有的事故,造成胡家津三肢缺失致残,肉体及心理均受到极大的伤害,严重了侵害了胡家津的健康权,柳州铁路局对该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倪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本院针对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八万元”的原则。虽然柳州铁路局的多次道歉对胡家津的精神进行抚慰,但是显然仍不足以抵偿其精神损失,而本院的指导性意见是本院依据当时广西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制定的,现在各方面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发展变化,且对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的保护应该加以提升。
他认为,贯彻落实“十七”精神,创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审判人员应尽的职责。二审不仅满足了她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而且还保留了未来可能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诉讼权利。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应是本案应该遵循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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