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一)12时40分,位于陕西省某公园内的长52.5米、宽2米的闻仙沟钢索桥突然倾翻,正在桥上的300余名游人全部翻到沟下,摔死22人,摔伤250余人。
1990年2月下旬,陕西省某公园管理处为使本处管辖的钢索桥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决定当年的索桥承包只限于本单位职工。在此期间,李某某要姬某某为其承包公园索桥。姬某某受李之托,于同年3月3日,同森林公园管理处签订了“钢索桥票管理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间乙方要对桥区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护和维护桥区设施,切实做好桥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游人高峰期,更要合理售票,积极疏导,以保证旅游秩序的正常进行……”。并明确“承包期内要求乙方直接管理,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或委托他人”。合同签定之后,姬某某即擅自将桥转给当地农民李某某管理。开始几天,姬为掩人耳目,还去桥上陪李某某照看,随后便彻底撒手,放任不管,任由李某某经营。李某某在其妻帮助下,临时雇请帮手,对钢索桥实行经营管理。
1991年2月7日,队领导李某某受某公园管理处领导指派,向李某某安排了对桥面栏网等局部修补事项。同时提出“正月初一,钢索桥要加强管理,注意安全,限制过桥30人”的要求。1991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一),李某某安排4人在桥头检票,兼顾维持秩序。桥上游人高峰时,桥面疏导仅留1人。12时以后,索桥东西两头进出游人,桥上出现拥挤,李某某对此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12时41分,桥上游人近达300人,严重超过设计荷载。致使桥面西端南侧扶手钢索从地下部位腐蚀处拉断,桥面翻倾,游人全部翻入沟内,造成特大死伤的惨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李某某置公园管理处关于索桥发于内部职工承包的规定于不顾,唆使他人弄虚作假,为其非法取得经营索桥的权利。在实施经营中,追求营利,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既不顾索桥安全使用常规,又违反公园管理处关于索桥管理的安全要求,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姬某某,违反本单位规定,以个人名义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却不履行管理职责,擅自转由他人经营,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