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县建委因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质检等规定,1987年9月14日凌晨4时40分,一栋即将交付使用的楼房坍塌在水中,造成40人死亡,1人重伤,经济损失82.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冯某、彭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黄某、彭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6年;彭某有期徒刑3年,黄某有期徒刑4年;彭某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有期徒刑1年。
1986年8月,经批准某县建委建一栋办公兼住宿综合楼。当年11月,黄某提议并征得彭某同意,决定将楼房建在琼湖岸边上,楼房为五层、东西朝向,并安排无建筑设计资格的冯某负责设计。当年12月12日,彭某组织的施工队进场。20日左右,彭某、黄某决定,将楼房由东西向改为南北向,由五层改为三层,由建在岸边改为伸向水中,并违背某省建委关于“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取得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规定,仍安排冯某设计。冯某明知自己没有建筑设计资格,不会建筑结构计算,却违反国家建设部《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和某省《勘察设计资格认证及其管理细则》的规定,盲目地承担了建筑设计任务,确定耐力为16T/m2的独立砖柱承重,选用上钢下柔的结构方案。12月24日,黄某违背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的《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在没有正式图纸,没有开工报告、没有受监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同意放样开工,使该项工程进入边施工边设计的状况。1987年春节前后,县建委有关人员向黄某提出,“冯某没有设计资格,参建设计不合适”,黄某没有采纳这一正确意见。基础工程施工中,彭某违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的规定,将该工程大部分砖柱采用了“包心砌法”。1987年2月11日,刘某在彭某、黄某的多次要求下,对冯某设计的无计算书的图纸进行审查。审查中违反有关规定,马虎从事,草率签名。图纸交付施工后,黄某又进行多处修改。同年2月16日,黄某、彭某不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派无证质监员仇某到工地质监。直至同年9月14日,导致这栋即将交付使用的楼房坍塌在琼湖水中,造成特大伤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县建委领导和工程师,不是带头执行国家关于建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却置规章制度于不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层次和朝向,让不懂设计的人员进行设计,在不具备开工的条件下同意放样开工,对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又不采纳,审查设计计算图纸马虎从事,并私自作多处修改,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设计、施工,盲目蛮干。不正确计算砖柱的荷载和安全系数,选用上刚下柔的结构方案。在没有正式图纸、开工报告、受监等情况下,边施工、边设计,施工中采用包心砌法,致使砖柱强度达不到标准,最终酿成悲剧。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建筑规定。不符合施工条件的,要坚决制止,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2、增强责任感,安全第一。对那些不负责任,盲目蛮干,尤其是领导人员严重失职,忽视安全,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者,要发生—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