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综合建材厂油桶山第三塘口采石场违章开采,冒险作业,导致岩石坍塌,造成民工死亡10人、重伤4人、轻伤3人的特大伤亡事故。该厂承包主曾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6年,该厂代理厂长谢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88年元月,曾某作为承包主,与谢某签订了承包综合建材厂油桶山第三塘口采石场的片石开采合同。在开采中,曾某严重违反《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组织民工从作业面底部开采,致使作业面呈伞檐状险情。当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指出险情后,曾某不以为然,继续安排民工违章开采,冒险作业。谢某作为主管该厂生产和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对违章开采不加制止,对发现的险情也不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悲剧,造成特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开采。曾某作为承包主,在组织开采过程中,严重违章,只顾采石赚钱,不顾安全生产。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指出险情后,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隐患,而是继续安排民工违章开采,冒险作业,致使岩山坍塌,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2.严重失职。谢某主管该厂生产和安全工作,却失于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曾某违章开采,冒险作业的行为不监督、不检查、不制止,发现险情也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企业领导必须切实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违章开采要坚决加以制止,决不能撤手不管,承包了事。必须强化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强令违章开采,又不听上级指挥者,必须坚决让其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