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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县硅石厂塌方(1989年)

2005-01-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8月29日16时15分,湖北省某县硅石厂发生岩石脱落事故,死亡10人,重伤4人,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某县硅石厂位于宜秭公路133号路桩,开采地点距建阳坪大桥16.7米处。1987年由村办企业转为乡镇企业,王某某以风险抵压金3000元承包经营该厂,破碎车间由李某某承包并兼负责人和安全员。

    1989年7月,由于该矿在出事地点的开采处已经形成伞檐,副厂长王某某指定李某某在原开采点和出事地点两处之间进行开采,李某某拒不执行,王某某认为李已承包,没有强行制止,在8月中旬,在出事地点发生过一次坍塌事故(没有伤人),出现了明显的事故预兆,厂长王某某、副厂长王某某指出出事地点不安全,并指定要转移到别处开采。李某某不听指挥,仍将生产人员安排在此处开采,王某某、王某某未再对李某某的违章行为加以制止。

    8月29日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在出事地点放炮4发,未检查清理放炮现场生产人员就开始作业,约16时15分,工地左上方伞檐岩中一块弧长22.5米,约50立方米的岩石突然脱落,当场砸死10人,砸伤8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场事故的原因,是严重违反采矿技术规程,放弃“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并”的露天开采原则,违反了由上而下的开采程序,从下部掏采形成伞檐所造成的。

    李某某身为开炸车间负责人兼安全员,严重违反露天操作规程,对长期存在的隐患已经预见,但为图经济利益而不顾安全。8月29日放炮后,未进行检查清理,就准许人员进入现场作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李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11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某某身为副厂长,主管生产、安全工作,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已经预见,但对违章冒险作业制止不力,未尽到职责,放纵了事故的发生,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王某某身为厂长,主管全面工作,忽视安全生产,以包代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对违章冒险作业制止不力,放纵了事故的发生,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某某,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依法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某某免予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