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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县桥梁倒塌(1987年)

2005-01-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5月10日15时,广东省某县钱排镇竹云乡正在进行过拱施工的竹云龙门桥突然倒塌,当场造成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经查:1987年1月12日,甘某某用某县二建公司八工区的名义,承包了该县钱排镇竹云乡的竹云龙门、莲塘两座桥梁的建设工程,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公证机关的公证。2月13日,甘某某又与林某某签订了《建桥协议书》,把工程转包给林某某,甘某某则作为总指挥全面监督施工。同年4月初,甘某、林某某在组织对龙门桥施工时,擅自变动地道站测定的桥梁建筑位置(移动一个桥位)。5月5日县交通局和地道站派人前往施工工地检查,发现了改变桥位施工和拱架不牢固等问题。找甘某某、林某某提出要加固拱架,并且要经工程师做技术鉴定后,才能过拱施工。但甘某某、林某某二人对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不予重视,对拱架只做一般加固,且未经工程师技术鉴定,便于5月9日组织民工进行过拱施工,翌日上午10时许,桥拱出现了50公分长的裂缝和桥架倾斜8公分的险情,此时甘某某不但没有停止施工,反而错误的决定集中力量加快过拱施工。林某某对此决定也未提出异议。至当日15时许,过拱还未合拢,桥梁便全部突然倒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龙门桥在施工过程中完全倒塌的直接原因,系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桥位,以致拱架不牢而出现桥拱裂缝,桥架倾斜直至倒塌。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该桥承包人甘某某、林某某二人。

    甘某某用单位名义并以欺骗手段取得了龙门桥的工程承包权及公证,又转包给他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视施工安全,擅自改变有关部门确定的建桥位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和要求置若罔闻,在出现事故征兆时,不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反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造成这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直接重要的责任。

    林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在建桥施工过程中,无视施工安全,擅自改变桥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不予重视,特别是在工程出现险情时,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甘某某集中力量,加快过拱的错误决定没有制止,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甘某某、林某某无视安全、组织民工冒险施工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林某某等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