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1月14日3时许,广州市郊区某区加油站亭屋面突然倒塌,把屋面上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的8名工人,埋在倒塌的钢筋混凝土中,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经技术鉴定,加油亭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横板支顶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由于支顶直径小,而且弯曲,产生偏心受压,降低了承载能力,加上支顶间距过大,在荷载作用下,支顶发生变形而失稳,造成整个模板支架倒塌,油亭屋面失去承托而下坠。
经查,1985年8、9月间,苏某某等三人承包广州市人和区农机站秀水乡加油站工程。同年12月苏等人在加油亭屋面施工时,对模板及其支架没有进行设计,临时雇木工搭设油停模板支架进行施工,支顶采用杂园木,大部分尾部直径只有四至七厘米且弯曲,长度不足,便在底端垫上红砖,最高为七皮,一般为三至五皮,梁模板支架的间距平均为50厘米至75厘米,屋机模板支顶间距为75厘米乘115厘米,支架的撑拉杆大部分采用新篙竹,用竹篾绑扎连接固支顶,在模板支架的下层支顶间开设了一条南北方向宽1.2至1.5米的通道。对该工程作业中上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人和区建筑队质量安全员提出了要加固加密支顶的意见。但苏等三人没有引起注意,没有采取有效措施。1986年1月13日上午,苏某某、骆某某、苏某某等人继续组织指挥进行屋面混凝土浇灌施工,连续施工至翌日凌晨三时许时,油亭屋面突然倒塌。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广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苏某某、骆某某、苏某某无施工证件,承包加油站工程,又无设计图纸,盲目组织施工,违章指挥民工作业,冒险蛮干,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986年7月1日依法提起公诉。广州市郊区人民法院鉴于三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进行抢救,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骆某某、苏某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