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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楼房倒塌(1977年)

2005-01-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77年3月29日l7时30分,某卷烟厂因主厂房加层,引起大面积倒塌,造成死亡32人,重伤14人,轻伤42人,机器等设备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90多万元。

    该厂二层生产楼于1958年建成,建成后即发现漏雨,曾几次向蚌埠市打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加层。报告讲原设计楼房为三层,只盖了二层,如果加一层,可以少花钱,不影响生产又可以增加厂房面积。l976年8月市计委批准加盖一层,列为技措项目,拨款37万元。施工任务由市建四处承担,在施工前没看原设计图纸,边设计、边施工。于当年12月19日动工,共分三段进行施工。

    1977年3月15日进入第三阶段施工,3月24日、25日开始浇大梁,28日吊装预制板共计548块,29日17时30分当吊到第320块时,突然发生倒塌事故,二楼由于受压先塌,四周墙向里倒,三楼随即掉下。在倒塌前,即15时左右,有一施工的工人(6级工、哑吧)在施工时发现要出问题,大叫了一声倒在了地下,当时施工队工人发现问题后立即全部撤离了现场,但是没有把要出事故的情况通知卷烟厂,结果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厂的主厂房原是按二层设计的,但为了扩大生产,不作科学测定,盲目提出要在主厂房上加建一层,并在给市有关部门的报告中写了“主厂房按三层设计的,由于当时资金、材料、设备条件限制,仅建成二层”的不真实情况。

    2.有关领导同志不作认真调查研究,便轻率表态同意加层。在加层过程中,技术员陈某和施工组组长黄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设计、施工规范,造成—系列错误,进一步给工程埋下隐患。

    3.负责这一工程的有关领导同志,只顾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对存在的问题不检查、不解决,听之任之,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原市基建局工程师陆某,明知原厂房设计为二层结构,却擅自同意加三层,在审查加层设计图纸时,极不负责,轻易签字,因此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决定对陆开除党籍,逮捕法办。

    2,原技术员陈某和施工组组长黄某,在设计图纸时,严重违反设计规范,并且不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的不认真解决,也不向上级汇报。对这次事故负重大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刑事处分。

    3.原有关负责人龚某、谢某、刘某、朱某等,在分管施工工作期间,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在工作中极不负责,对上级报假情况,对在施工中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不重视,对这次事故都负有很大的责任。决定分别给予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