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3月21日13时,黑龙江省化工建设公司土建一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32号进行房屋拆除工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
该公司土建一队于3月4日承揽了南岗区民益街32号一栋三层砖木结构的旧楼拆除工程,3月14日开工。当21日拆除二栋口楼上的水箱室墙壁时,将拆下的墙体,由水箱室旁约一米宽的楼梯口处投放在三楼顶棚上,并集中在一侧,致使受压一端支撑木梁折断,顶棚塌落,将下面两层楼板砸塌,使正在一楼研究工作的八名同志全部被砸埋在下面。当场死亡6人,伤2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在进行楼房拆除施工时,没有采取架设流放槽或边拆边清的安全措施,使大量拆除物堆积在顶棚上,造成超负荷坍塌。(经现场勘测堆积在顶棚上的墙体重量,超过正常使用载荷的5—9倍。)
2.将一楼危房暂做办公室、宿舍、存放工具。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使事故扩大。
三、对事故责任考的处理
1.土建一队工长张某,是工地的具体负责人。在未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盲目开工,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撤消工长职务,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公司安质科长钱某,分工主管安全工作,对未能制止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副经理刘某,主管生产、安全,有严重的官僚主义,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市石油化工局副局长韩某,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力,对这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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