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某市利嘉城基坑坍塌事故

2009-12-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6年1月15日某市利嘉城基坑坍塌事故

  经现场调查分析,我们认为该坍塌事故系地下污水管道渗水及重车的影响切割路面土体,增大作用在围护桩上的作用力,降低边坡土体(设计称为反压土)的抗剪能力。同时由于设计对反压土作用及周围环境和水对其影响考虑不周,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且施工质量较差,现场监测没有及时提供预警报告,建设方对工程监理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详因阐述如下:

  1)直接原因

  基坑支护设计

  (1)桩间中距2.46米大于空心桩与实心桩搭接距,使空心受力状况与实心桩类同,且构不成有效阻水帷幕(见附图四)。

  (2)原设计净开挖5米,人工挖孔实心桩长9米,桩底标高-12.00米。95年6月8日设计变更通知改为净开挖6.30米,(实际净开挖7.6米),桩长10米,桩底标高-13.0米。 95年9月施修图改为桩底标高-14.0米(围护桩施工单位未收到该图,事实上人工挖桩在6月9日正式开工时是按设计变更通知实施)。根据计算该桩长插深不能满足要求。(见附件一)。

  (3)施修01图的支撑施工顺序中,“在开挖浇捣基坑中部(反压土以外部分)”时,将反压土作为稳定围护桩的技术措施,既未对其能否平衡桩作用力作定量计算,且边坡(反压)土抗滑计算未求出最危险滑动面(设计仅计算一个滑动面)。以及在滑动计算中采用φcu=80不妥,(应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剪φu=20)。

  (4)对于基坑南向的砌石暗渠,污水管道,闽江潮夕倒灌,渗水及施工干道重车对围护桩及护坡土破坏考虑不周。

  (5)施修03图的南、北向边坡(反压)土坡度有误。北向设计坡度1:1.51(实际1:1.25),南向设计坡度1:1.72(实际1:1.34)。省标DBJ13-07-91规定,粘性土、硬塑状态下坡度1:1.25~1:1.50,(无淤泥值),而现场是淤泥、流塑状态,所以其坡度值应远大于1:1.5。

  基坑支护施工

  (1)人工挖孔空心桩施工质量差,未按图放置钢筋,壁厚不均,最小壁厚仅达图设1/3壁厚。

  (2)部分压顶梁断面偏小,未按图设的规格,数量配置钢筋,梁底部主筋无保护层。施工压顶梁时无砍桩。

  (3)根据抽芯检测报告,部分实心桩下部砼离析较严重。

  (4)由于流砂影响而改为冲孔桩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缺。

  (5)设计于95年6月8日设计变更通知将桩长调整为10米,95年9月施修图将桩长调整为11米,但是在隐蔽验收书中无法证实是否按施修实施。

  (6)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相应等级部门批准,而且是边修订边施工。

  (7)改变开挖及支撑方案时,未及时向设计反馈并征得设计同意。

  (8)现场未有效地组织场地排水及护坡土的保护。

  (9)14轴反压土开挖前,未充分考试该处复杂的地质水文等因素的影响。

  (10)管理较混乱,过于迁就进度要求,施工管理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

  2)间接原因(基坑支护监理与监测)

  (1)基坑开挖深度由5米更改为6米,使施工方案作较大变更时,未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2)未经设计部门同意,自行更改桩型,桩径等设计参数。

  (3)私召乱雇无资质施工队伍或个人施工冲孔桩及开挖土方(事故段的13根桩,其中10根是冲孔桩。

  (4)对桩长未达设计要求的人工挖孔实心桩及未配置环向,纵向钢筋的空心桩签证验收后,未对这些桩采取补强措施。

  (5)支撑系统承包合同的第五条第一款“在施工过程因施工设计方案做法与原设计有变更,只要质量能达到设计安全要求,甲方不干预……”将设计排除在外是违反我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对基坑周围地下情况调查不足,对支撑围护施工监理不力,监理技术资料欠缺较多。

  (7)对设计在95年12月5日、6日提出的有关支护、开挖、桩质等问题,未高度重视,且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

  (8)基坑施工监测不及时,事故段事发前六天的监测资料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