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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坍塌事故

2010-01-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1994年4月22日,某公路工程处第三项目经理部在某立交桥施工期间,对立交桥作业区域内原有厂房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

  二、事故经过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经理部进行3000平方米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并要求4月底前拆完。条件是第三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上交4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项目经理K在工期紧(由最初合同工期24个月,压减到最终的10个月工期),项目自身无能力进行此项拆除工程和民工队负责人L多次要求承包此项拆除工程的情况下,最终将此项工程分包给了L民工队。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L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3月27日签订了合同书。

  厂房是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益(旧钢筋),不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4月22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平方米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天花板(即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捶击天花板。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天花板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捶击暴露出来的钢筋。致使天花板呈V字形折弯,继而拉倒两侧墙壁,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天花板V字形折弯包夹。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经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作业人员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站在被拆除建筑物上进行拆除作业,违反了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1)建设单位未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和备案。

  (2)在资质管理存在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从建设单位到施工项目到民工作业队都视国家关于拆除工程的资质要求于不顾,任意委托或分包。

  (3)在没有厂房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情况下,该项目负责人就允许拆除工程开工,未对拆除工程进行专门的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拆除方案。

  (4)该工程处及其第三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对主体工程以外的部位和民工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中,存留死角,连续20多天的典型严重违章作业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制止。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是由于违法发包、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致使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在无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冒险蛮干。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项目经理部违法转包、无资质个人承包,无施工方案,无现场监管等都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

  3、主要责任

  (1)个人承包人带领他人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违反《建筑法》规定,不按规定组织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混乱、失管失控。因此,建设单位负责人、具体组织人员和第三项目经理以及该公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都应负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建设、施工单位等各方都应当加强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执行。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该建设单位负责的工作,不能转嫁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合法分包,拆除工程施工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制定安全可行的拆除方案。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包括劳务队伍在内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保证现场安全监控不留死角。

  六、专家点评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我们不能仅把安全监管的注意力集中在主体工程的施工上,在拆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等上发生的事故也很多。因此,要真正做到现场安全监控不留死角,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