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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黄丰桥镇洋滨村田井煤矿“10•4”事故

2010-02-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概述

  1.企业名称:攸县黄丰桥镇洋滨村田井煤矿。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10月4日20时10分。

  3.事故发生地点:+275主平硐水平1号煤斗。

  4.事故类别:其它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4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田井煤矿位于攸县黄丰桥镇洋滨村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1995年投产,经过两次整合,现年产量3万吨,矿区范围0.89平方公里,职工280人,管理人员20人,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方式,分三个水平、四个采区开采。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该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长张丰胡依法取得了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为+275主平硐水平1号煤斗处,距主井井口450米。事故地点巷道为岩石巷道,裸体支护,高1.6米,宽2.0米,煤斗距巷道底板1.4米,木质结构,侧面开一0.9米见方的缺口用于放煤。

  煤斗上方为一高8米的竖直天眼,断面为1.5米×2.5米,天眼上部为一斜长30米、倾角30°的溜煤上山,铺有70厘米宽的铁质溜槽,上山垂高2.0米,宽1.0米,上山上端又掘一高8米的竖直天眼通往+310水平,+310水平采出的煤通过此处溜向+275水平煤斗。煤斗向前6米处修建有一条行人上山通向溜煤上山的底部,轨道轨距为600毫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2008年10月4日16时,唐爱国(死者)、丁年春、刘雪良、谢爱虎四名运输工下井到+275主平硐水平1号煤斗处,开始运输工作,此时+310水平有采煤作业,采下的煤通过溜煤上山溜入1号煤斗,运输工将煤放下用矿车人工推出主平峒井口。18时,+310水平采煤工人完工出班,+275水平运输工刘雪良和谢爱虎也相继出班,唐爱国和丁年春继续进行运煤工作。20时10分,丁年春推装煤矿车出井,唐爱国在煤斗放煤时,发现煤斗内无煤,就独自通过行人上山进入煤斗上方的溜煤上山扒煤,此时上山上部的堆积的煤炭受扒动影响突然大批滑落,将唐冲入煤斗内掩埋。

  丁年春推空矿车回到+275水平1号煤斗处时,发现煤斗内有矿灯、矿帽,呼叫唐爱国也无人应答,估计可能出事了,就立即出井报告值班矿长黄金华,黄金华迅速报告各管理人员,组织人员到事故地点进行抢救,抢救人员将煤斗内的煤放出,将唐爱国抬出煤斗,唐已当场死亡。事故抢救未召请救护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运输工唐爱国违反规定,冒险进入煤斗内扒残煤,残存的煤矸滑落,将唐爱国压入煤斗掩埋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田井煤矿违规将采区分别对外承包,采区安全生产均由承包人负责,缺乏统一管理。作业规程没有涉及到运输各环节的安全注意事项。矿方规定由安全员管理运输工,实际监督难以到位,运输工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不能有效落到实处。

  2.现场管理不到位。矿方虽规定严禁人员进人天眼扒煤,但未在行人上山设置栅栏、铁门等防止人员进入的有效设施,规定流于空谈。四名运输工除安全员外,无人负责管理,其内部也无人为首管理,四人长期处于自由散漫状态,工作随意性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形同虚设。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反规定冒险进入危险区域扒煤,劳动纪律差。安全员提前出班,没有履行自身职责,劳动素质差。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5.4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完善矿井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取消所有承包劳动合同,禁止一切形式的承包管理体制,由矿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运输工的管理必须制定细则,明确一级抓一级的垂直管理体系和现场管理人员,确保监督落实到位。   

  2.加强现场管理。危险区域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劳动纪律,严格履职,发现违章作业及时查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3.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确定组织实施责任人和监督管理人员,按要求对全矿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