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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坍塌事故

2010-07-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发生单位奎屯市政工程公司概况

  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成立于1976年3月,位于玛纳斯街43号,公司法人代表朱东风,主要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总承包叁级。营业执照注册号:6540031000261(2-2)。注册资金409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应急救援措施

  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10月21日

  2、事故发生地点:北京路与昌吉路交汇处南侧约80米处。

  3、事故发生单位: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

  4、事故经过:2009年10月21日下午17时25分左右,由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奎屯市供水管网昌吉路(库尔勒路-北京路)段,用挖掘机开挖供水管沟施工中,在距北京东路南侧约80米处,挖掘机司机陈正伟(男、19岁、身份证号612427199004011371)已经开挖长12米、深2.2米、宽1米的管沟,在接近收工时,由于管沟两侧有超过1米的弃土堆置,加之管沟边坡均为过去的回填软土,管沟东侧边坡陡峻、失稳,发生坍塌,造成沟底正在清土的一名工人被埋入土中。   

  5、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拔打l20、119电话请求救援,现场施工人员王跃军(男、38岁身份证号:654001197105170392)组织其他人员立即进入管沟用手将覆土挖开,把埋入土中的受害人徐艳花(女、现年36岁、汉族、居民身份证412324197311155040)挖出,附近诊所医生听到呼救及时赶至现场进行急救,119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受害人徐艳花从管沟底部抬到平地,采取胸外按压法实施抢救。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受害人徐艳花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抢救。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急救中心,要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受害者。该名受害人经过急救中心采取多种急救措施后,终因受伤严重,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21日18时15分死亡。“10.21”工亡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建设局责令市政工程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查找事故原因,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并要求市政工程公司及时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抚恤赔付与善后处理工作。

  三、“10.21”受害人基本情况、事故类别、受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程度、起因物、致害物、受伤方式

  1、“10.21”受害人基本情况:徐艳花,现年36岁、女、汉族、已婚、出生于1973年11月15日,居民身份证412324197311155040,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东村人。工种:管沟清理工。

  2、“10.21"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

  3、受伤部位为头、颈、胸、腹部。

  4、受伤性质为软土压埋伤。

  5、伤害程度为死亡。

  6、起因物:(管沟边坡)粘土。

  7、致害物: 粘土。

  8、伤害方式:窒息。

  四、事故等级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0.21”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地段管沟土质松软,属回填土。

  2、未对该段管沟壁加以支撑和加固,也未按规定放缓坡(松软土质管沟边坡值约1:1.5或更缓)。

  3、对挖出的弃土直接堆放在管沟两侧,形成侧压,尤其管沟东侧回填土较厚、边坡极不稳定,加剧了坍塌的可能性。

  4、施工一线工人包括挖掘机驾驶员、管沟清理工等农民工缺乏安全防护意识,不清楚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性。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技术员未对该段管沟土质进行监测、检查,对其产生的危害性辨别不清。

  2、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严重疏忽。

  3、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机在同一作业面工作时,缺乏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4、公司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及时如实告知这些农民工。

  六、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或建议      

  (一)事故性质

  “10.21”工亡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划分

  1、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朱东风,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款,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分别应负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该公司项目经理彭江、施工队长杨怀江、劳务队长孙健、安全管理员郝章玲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隐患排查,对作业人员(管沟清理工徐艳花、挖掘机司机陈正伟)在同一作业面违章作业未及时纠正,对危险面作业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对所发生的事故应承担重要责任。

  3、受害人徐艳花,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深入管沟底部清土,冒险违章作业,致使本人遭受伤亡事故,应承担直接责任。

  4、挖掘机司机陈正伟作为特种工种,应参加特种工种安全培训,却无证上岗操作,忽视安全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5、挖掘机老板苗建,不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不办理特种车辆登记手续,其运营挖掘机无牌照,且雇佣无特种工操作证人员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处理意见或建议

  1、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从业人员未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安监局对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给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2、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朱东风,作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安监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东风给予以警告,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对此次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施工队长杨怀江、劳务队长孙健、安全管理员郝章玲,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给予这三名同志警告,并按企业规章制度予以经济处罚。

  4、对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徐艳花,因为已经遇难,建议不予处理。

  5、对挖掘机老板苗建、挖掘机司机陈正伟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七、防范措施与建议    。

  1、在管沟开挖前,制定安全可行的开挖、支撑专项施工方案。管沟的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安全为先,按设计要求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

  2、对管沟的土质进行科学监测检验,按国家行业标准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放坡,松软土质一般为1:1.5或更缓。

  3、临边防护,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4、确保管沟边坡稳定。不应将弃土 堆置在不稳定的边坡上。

  5、严格遵守特种工种 操作规程,严禁人与机器在同一作业面冒险作业。

  6、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树立“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杜绝发生同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