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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18”坍塌事故

2010-07-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发生单位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概况

  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该企业由奎屯龙海硅业有限公司和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组建而成,创建于2004年,占地面积400亩,该企业是从事生产碳化硅及碳化硅微粉研发的科研型企业,现有员工4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90多人。其产品畅销国内并远销欧美、日本、南韩等国家和地区,产品供不应求。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54003050001263(1-1),该企业住所:奎屯市喀什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尹其明,注册资本:186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86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碳化硅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除外)的销售。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应急救援措施

  (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11月18日凌晨零时20分

  (2)事故发生地点: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冶炼二车间5号料仓。

  (3)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8日凌晨零时20分左右,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冶炼二车间5号料仓下料口发生配料凝结不能正常下料,现场值班工人王培山系上安全绳独自一人手持铁锹从操作平台下到料仓进行疏通下料口,因5号料仓上位料多,下位料少,挖开疏通后,造成下料口配料聚增,引起料仓内配料突然坍塌,压埋住王培山,由于缺乏现场监护人的监护,过了30分钟,一同值班工人马相军发现王培山不见了,赶紧通知贾合布别克、陆志强一起到5号料仓进行救援,马相军立即拨打119、120请求救援。

  (4)应急救援:当日凌晨1:30分左右119、120赶到事故现场,120急救车把王培山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急救,同时市安监、公安等部门领导及时赶到医院,并要求医院尽全力抢救伤员,由于受害者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奎独石化工业园管委会、安监局立即要求事故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并要求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时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抚恤赔付与善后处理工作。

  三、“11.18”受害人基本情况、事故类别、受伤部位、受伤性质、伤害程度、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

  (1)“11.18”受害人基本情况:受害人王培山,现年18岁、男、回族、未婚、出生于1992年2月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9202273918,户籍住址:新疆乌苏市四棵树镇诺音兹次村035号。

  (2)“11.18"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

  (3)受伤部位为头、颈、胸、腹部。

  (4)受伤性质为保温材料压埋伤。

  (5)伤害程度为死亡。

  (6)起因物:保温材料。

  (7)致害物: 保温材料。

  (8)伤害方式:窒息。

  四、事故等级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1.18”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受害人王培山,独自一人进入冶炼二车间5号料仓疏通清理下料仓口,缺乏现场监护人的监护,冒险作业、违章操作,直接导致料仓配料坍塌被压埋,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劳动力组织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对违章操作未及时有效制止,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3)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等因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第三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受害人王培山,对危险面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蛮干,缺乏安全技术常识。

  (2)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对危险面作业缺乏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监视设备不足,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没有落到实处。

  (3)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

  六、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或建议      

  (一)事故性质

  “11.18”工亡事故,属于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划分

  (1) 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纠正不及时,安全管理制度写在纸上,未落实在行动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郝旷忠主持本公司全盘工作,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于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

  (3)本公司冶炼二车间主任杨新晁、公司生产总监李道平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岗位安全监管职责,但疏于安全监管,对该起事故发生应承担重要责任。

  (4)受害人王培山,冒险违章进入料仓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处理意见或建议

  (1)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11.18”工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安监局给予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2)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郝旷忠对“11.18”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市安监局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郝旷忠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本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生产总监李道平、冶炼二车间主任杨新晁,事故调查组建议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这两位同志经济处罚。

  (4)对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王培山,因为已经死亡,事故调查组建议不在给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与建议  

  (1)对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奎屯龙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意识,举一反三,采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吸取血的沉痛教训,杜绝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2)积极开展“三查”活动,即查违章指挥、查违章操作、查违反劳动纪律的活动,把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开展“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查落实制度,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一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上。

  (4)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公司与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