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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炼铁厂“7.7”建筑拆除坍塌事故

2010-09-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7月5日,XX公司炼铁厂(以下简称:炼铁厂)4#高炉停炉大修。7月7日上午11时左右,现场作业人员在拆除距地面11m-17m高的栈桥1#、2#皮带通廊时发生坍塌,造成7人受伤,其中5人经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2名伤者中1名已伤愈出院,1名在院治疗,伤情稳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1. 4#高炉大修工程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1日,XX集团公司正式批准炼铁厂4#高炉大修工程,工程总造价6.48亿元。

  4#高炉大修工程包括槽前系统、糟下系统等其它系统。2006年5月16日,XX集团公司通过XXX招投标公司,将槽前系统项目发包给XX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集团施工资质为冶炼工程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事发栈桥1#、 2#皮带通廊的拆除工程属槽前系统。6月26日,XXXXXX有限公司(原为XX矿建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公司施工资质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到槽下系统的中标通知书。

  7月2日、3日,槽前和槽下拆除工程分别开始。其中XXXXXX公司将槽下拆除的劳务工作交由陈某施工队,但双方未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陈波,男, 34 岁,XXXXXXXXX区人,从 2003 年开始,便借用一些单位资质,组织民工承接拆除工程。

  槽前和槽下拆除工程开始后,由于槽前系统的4#高炉栈桥1#、2#皮带通廊头部正好占住了槽下系统的拆除通道,为便于施工,经过XX4#高炉大修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协调,该皮带通廊的拆除施工由修建公司调整到XXXXXX公司后(注:未签署正式书面协议),实际上由陈波施工队承担。

  2.事故经过

  2006年7月3日,陈某组织民工开始对4#高炉栈桥1#、2#的皮带通廊进行拆除作业时,先用氧割割除通廊上部的屋架、檩条、水平支撑、彩板瓦等钢结构。7月7日上午 11时左右,作业人员王某一、王某二用氧割割除了通廊的最后一面屋架,蔡某一、蔡某二、罗某、卢某、梅某泛等人在用铁锤破碎通廊上铺设的预制板时,通廊失稳发生坍塌造成通廊上作业的7名人员从高处坠落,其中蔡某一、蔡某二、罗某、卢某、梅某等5人死亡,王某一、王某二2人受伤。

 

  3.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发皮带通廊的屋架、檩条、支撑均为钢结构,其轴线为东西走向,西高东低,低端二柱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标高为10.766m;高端立柱为钢结构,标高为17.4m;通廊宽度为7m,跨度为29.345m,楼面板为预制钢筋混凝土小槽板,屋面板为彩板瓦。拆除前,皮带通廊处于安全状态。

  (二)事发时钢结构通廊析架上部的屋架和檩条、水平支撑、彩板瓦已全部被切割完,通廊上的皮带机也已拆除。

  (三)事发后通廊西侧上架距离高端支点18m处向东凸弧弯曲,高端支点第六立柱至低端已落地,高端主柱向东倾斜,廊架与此连接,低端已脱离立柱全部坠至地面。

  4.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发皮带通廊的拆除任务被调整到XXXXXX公司后,陈某施工队首先拆除了通廊析架上部的屋架、凛条、水平支撑等承重的关键钢结构,破坏了通廊整体钢结构应力,通廊处于失稳状态。加之作业人员用铁锤对通廊上铺设的预制板破碎时,对本已失稳的通廊造成冲击,导致通廊整体坍塌。

  (二)间接原因

  (1)陈某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私招乱雇民工,在未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开具施工小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盲目拆除。

  (2)XXXXXX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使用的劳务队伍资质审查不严,工程“以包代管”,存在明显管理缺陷。

  (3)XXXXXX监理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未有效制止拆除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

  (4)指挥部对拆除工作组织协调不力,对合同和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修建公司与XXXXXX公司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未及时制止陈波劳务队违规拆除。

  5.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责令4#高炉所有施工项目全面停工整顿,并设置警戒区,24小时保护事发现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为确保社会稳定和XX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XX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会、保卫部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工作专班,督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二)事发当日,A市政府立即责成安监、建管等部门结合夏季高温和全市在建工程实际,迅速召开建筑工程安全工作会议,通报“7.7”事故清况,传达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部署在全市工即开展在建工程的安全大检查。

  (三)7月8日,XX集团公司要求下属各工程项目部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现场观摩,重新学习《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5.24”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6.27”XX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的精神,认真查找施工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四)7月20日至9月15日,为进一步加大XX建设工程现场的管理力度,XX集团公司、XXXXXX公司分三个阶段开展了技改、检修工程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是各项管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工程指挥部、监理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定和报审、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单位,坚决下达停工整改令;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将分包工程再次进行非法转包的以及安全素质较差的单位,则一律清除出XX市场,同时严格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的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确保XX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