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清矿槽作业有危险 安全防范不可马虎

2010-11-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

  2006年7月21日晚18:30分,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烧结厂科场车间上夜班的甲班工段段长侯XX接到当日下午副主任宋XX,在交接班记录上留交的作业通知:“2#翻车机托轮下面的矿槽,从今晚开始每班必须清干净,白班夜班都的清”。侯XX组织当班人员10人于 7月21日19:30分左右,开始沿矿槽北侧内壁由上至下进行清理作业。 21时左右,当日值夜班的副主任宋XX到达作业现场,因身体不适,于 23时左右离开。期间对错误的作业模式没提出整改要求。7月22日凌晨1点25分,当清理接近到下料口时,料槽壁南侧粘料发生“滑坡式”溜料,将正在清料的李XX (男,33岁,翻车机工,本工种工龄9年)埋人料中。侯XX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操作室要救护车。救出后及时送往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于呼吸循环衰竭。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了由副总经理为组长,安技处处长为副组长,安技处、公安铁城分局、集团工会、劳动处参加的联合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烧结厂料场车间在检修作业中监控不到位,没有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清矿槽作业的溜料危险性认识不足,针对性措施不利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

  事故类别:坍塌

  事故原因:

  1、烧结厂料场车间在本次清矿槽作业过程中,从作业指令下达到作业至事故发生。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和烧结厂《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的审批程序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烧结厂料场车间,在本次清矿槽作业中,制定了沿槽北侧内壁同下清料的作业模式。没有对其它三侧内壁沾料的处理要求。致使作业模式产生了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3、烧结厂料场车间,没有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在车间内认真进行宣传和贯彻,致使职工对本次作业存在的溜料危险性不清,而且在本次作业过程中没能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是这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4、烧结厂将清矿槽作业确定为危险作业,但长期没能执行审批程序,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是这起事故的直接管理原因。

  5、规章制度不完善,清矿槽作业没有具体的作业规范。

  6、这次事故反映了烧结厂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安全要求的监督落实、危险辨识控制等方面存在漏洞,是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

  防范措施:

  1、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便会公司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责令烧结厂对清矿槽作业制订出完善的安全措施,消除溜料、坠落等不安全因素确保作业安全。未制定出完善的清矿槽作业安全措施前,不得进行清矿槽作业。

  3、烧结厂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全面普查,按“两对应一覆盖”合法、严密、适用、有效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制定出“整改时间表”报公司安技处备案。

  4、烧结厂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全员教育。

  5、烧结厂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的全员辨识活动,并按“六个对应”逐条落实。

  6、在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修订完善和宣传教育活动。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做到建立和健全。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提议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烧结厂料场车间副主任宋XX,在下达作业指令时,只将作业要求通过操作室留交给上夜班的甲班工段。即没有执行审批程序又没有制订安全措施,违反烧结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危险作业要制订安全措施,由本部门领导签字,报安全科和主管领导审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天铁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第八款:“对危险性作业应亲临现场指挥”的要求。在21时左右到达作业现场至23时左右离去,约两个小时的现场管理中,对不安全作业模式没提出改正要求,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公司。

  2、烧结厂料场车间主任边XX,在日常管理中没有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中,无相关的记录和资料。对清矿槽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缺乏针对溜料的措施,对这起事故负主管理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公司。

  3、烧结厂料场车间甲班工段长候XX,副段长李XX,接受作业指令后,违反烧结厂《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三条:“作业负责人,应向参加作业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制定防护措施,并检查落实后放可作业”的规定,没有问清清理方式和具体内容,采取了只清二侧矿槽内壁,对其他三侧内壁粘料无任何措施和错误作业模式,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侯XX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500元,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公司。对事故工亡人员李XX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4、烧结厂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韩XX,对属危险作业的清矿槽作业,长期不办审批手续,没有监督和考核,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督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公司。

  5、烧结厂厂长时XX对本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危险辩识与控制等方面存有漏洞,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