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名称
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4•19”坍塌事故
发生事故单位位
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
事故时间
2009年4月19日
事故地点
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二车间
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二车间内有一简易间,公司新厂房扩建后,决定将该简易间拆除,并承包给屏都镇朱村村民吴其光。2009年4月19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由承包人吴其光叫来的民工方卫红、童秋苟、方有才、吴理芳4人先后来到二车间北面“E”字型简易间前开始拆除工作。约10时40分,方卫红在最后一面隔墙下面砸槽,方有才站在其旁边看,站在较远处的童秋苟发现隔墙情况不妙就大叫墙要倒塌快逃,听到叫声后,方有才马上往车间大门口方向退了几步幸免于难,而方卫红则往隔墙倒塌的方向逃,没逃几步就被地上的砖块绊倒,人向前倒,头部撞到地上砖块,此时隔墙即刻倒塌,致使方卫红被压。事发后,在附近的公司质检部经理兼安全员吴远平、二车间主任陈永军听到响声后立即跑过去和在场的其余3名民工展开了施救,并拨打了120将方卫红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抢救,于11时4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施工人员在拆除过程中先拆除了墙体连接部分,以致留下单壁墙,又在没有任何支撑和采取其它安全防范的情况下,在墙体离地面约20~30公分高处砸槽作业,使墙体在重力作用下引起倒塌。
(二)间接原因:1、违法发包,缺乏管理。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村民吴其光承包。公司没有指定专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进行管理,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管理。2、违法承包,缺乏防范。承包人吴其光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任何安全资质承包拆除工程。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意识,作业前未制定必要的拆除方案,作业场所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处理情况:
庆元县安监局对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吴某处以行政处罚。浙江天竹工贸有限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整改,并开展警示教育。
上一篇:违章施工酿大祸 墙体坍塌三人亡
下一篇:坍塌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