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OO6年6月6日,山东省文登市水上公园15孔人行景观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整体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该桥设计全长171.4 m,宽16m,为15孔不等跨空腹石拱桥,该桥架于28根桩支撑的14根盖梁上。于2005年3月开始橡皮坝基础施工,2006年3月开始拱桥主拱圈施工,砌筑顺序由桥南北两端同时向桥中心推进。5月8日开始搭设拱桥第6孔拱圈拱架、模板。5月24日完成了第6孔拱圈砌筑。6月6日上午7时,施工单位木工班长带领8名施工人员,进入第6孔拱圈施工现场进行拱架、模板拆除作业。其中6人分成两组,分别在拱架两侧同时进行架体拆除,另两名施工人员在下部予以配合。上午9时左右,第6孔拱圈顶部出现落沙,随即发生整体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经理、施工队长、木工班长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副经理、质检科科长、监理单位经理等15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拱桥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拱圈砌筑完成后在凝结硬化期遭遇暴雨引起拱架地基变形。拱圈局部应力发生变化,导致拱架支撑强度不足,造成拱架支撑钢管大面积弯曲变形。在这种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冒险进行拱架拆除作业。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无市政桥梁施工资质,违法承包市政桥梁施工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标准、规范要求,且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拱架施工方案未进行强度、稳定性计算。
(4)监理单位只具有乙级房屋建筑监理资质,不具有市政桥梁工程监理资质,在这起事故中属无资质监理。
(5)监理单位未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未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不具备市政桥梁施工资质,监理单位不具备市政桥梁监理资质,安全管理混乱,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导致的。
这起事故也再一次提醒我们,一定要加强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内容要根据工程、工种特点进行细化,一线施工人员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实就是什么是隐患、怎么发现隐患、发现隐患后应该怎么办。在本起事故中,施工人员如果在出现落砂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撤离,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将大大减少。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建筑法》、违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在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大漏洞等问题。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遵纪守法是建设工程各方的首要任务。这起事故中存在建设单位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无资质单位违法承揽工程并冒险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诸多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施工、监理工程项目,杜绝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2.施工技术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从施工图的审查来看,该设计按人行景观桥进行考虑,构造合理,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计说明中对施工注意事项也作了比较详细的叙述。但是南侧第6孔拱圈在砌筑完毕后,在凝结硬化期恰逢暴雨,出现拱架地基变形,导致拱圈局部应力变化。在拱架拆除之前,也没有全面仔细检查予以发现,加上现场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拆除拱架时发生拱圈坍塌。
3.标准、规范必须作为施工生产的准绳。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石拱桥拱脚可能出现的次生应力影响(如拱脚或拱圈局部出现变形,可能导致原不存在的水平推力或张力发生的情况,会出现变形过大导致失稳),在相邻孔拱圈未形成之前,不应拆除该孔拱架,应采用两套拱架施工,隔孔拆除。对于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强度、稳定性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