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宝鸡市经济开发区某大厦锅炉房工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槽边坡土方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1999年12月21日,陕西省宝鸡市某住宅公司给非本单位职工冯××等人开具前往建设单位——陕西某公司联系有关工程事宜的企业介绍信,并提供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证、建筑安全资格证等)。由冯某等人持上述资料前往某大厦,联系洽谈有关锅炉房工程建设事宜。该住宅公司又于当年12月22日和29日分别给建设单位开出承诺书及《某大厦锅炉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审查后,确定由该公司承接锅炉房基坑开挖任务。
2000年1月4日,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发函,通知中标并要求施工单位于2000年1月5日进入现场施工。协同承揽该工程并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仲××未将通知报告某住宅公司,擅自在该通知上签名,并于1月4日以该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草签了合同。1月6日,仲××再次以住宅公司十二项目部的名义,向建设单位递交了开工报告和基坑土方开挖方案。1月6日,建设单位回复同意施工方案。1月7日正式开挖,10日机械挖土基本完成。13日,冯、仲从一非法劳务市场私自招募民工进行清槽作业,14日分配其中8人在基坑南侧修整边坡,西侧开始砌筑挡土墙。9时50分左右,基坑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将在此处作业的7人埋在土下,在场的其他民工立即进行抢救工作。10时20分,当救出2人时,土方再次坍塌,抢救工作受阻。在闻讯赶来的百余名公安干警的协助下,至12时50分抢救工作结束,被埋的5人全部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没有预先编制基坑支护方案、且未采取有效的基坑支护措施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工程基坑施工面长25.2m、宽21m、深8.8m,南侧距临近建筑物仅1.5m。在施工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放坡,也未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由于基坑南侧—3.6m以上是临近建筑物基础的回填土,土质密度较差,又未采取必要的支护措施。在修理边坡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施工,而是在基础下部掏挖,对回填土的外力影响导致回填土坍塌,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之一,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认真进行基坑监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应在边坡上口确定观测点,对土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垂直度进行定期观测。由于在施工中未对土方边坡进行观测,因此当土方发生位移时,不能及时掌握边坡变化,导致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技术原因之二,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管理方面
现场生产指挥和技术负责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质,违法组织施工。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冯某、仲某和技术负责人虢某未取得建筑施工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资格,违法组织施工生产活动,违章指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缺少安全生产教育。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是冯某、仲某从一非法劳务市场私自招募的民工,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就令其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导致作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表面上看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土方施工过程中没有根据基坑周边的土质制定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放坡或者采取有效的基坑支护措施。但实质上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或者是建筑监理单位,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能够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都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建筑法》第三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某住宅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非本单位职工冯某等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未对其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如果该住宅公司能够认真落实《建筑法》,严格执行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拒绝提供企业施工资质,就可能终止冯某等人的此次违法施工的行为。
建设单位未进行有效监督。在冯某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无论是在对土方施工工艺过程,还是对劳动力安排方面,建设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范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严格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严格监督管理,就完全可以预防此次事故的发生。
此次事故在施工技术管理方面有明显漏洞。土方坍塌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它是因土质密度较低,在受外力作用下产生切变线,由此土方发生位移导致坍塌。若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技术规范在土方边坡设定观测点定期观测,将可以预先发现坑壁变形,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冯某等人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负行政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首先是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这样就可以减少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
第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在拓展生产经营渠道的同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通过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等手段,强化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利益,充分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是加强土方施工的技术管理。土方工程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依照相关地质资料,经勘察和计算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土方边坡的支护措施,并确定土方边坡的观测点,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的观测记录和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预报、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专家点评
此次事故反映出在该项建设工程中存在多方面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和管理缺陷。
首先,在此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没有逐项认真审查,在缺少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即将工程发包。另外,未对工程承包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某住宅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对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不闻不问。同时对其组织施工生产疏于管理,既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派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三,由于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冯某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资格,因此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建筑施工技术要求。
其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果断行使监理职责,要求停工整改。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监理乏力,没有有效制止施工生产中的不规范、不安全的现象和行为。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监理也存在事实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