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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某看守所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2006-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2年5月9日19时55分,陕西省西安市某看守所工程挡土墙施工时,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某看守所工程挡土墙,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长225m,东段108m顶部有5m高的监狱墙,西部117m顶部有3m高的监狱墙,基础为3:7灰土。该工程建设单位为该市公安局,设计单位为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陕西省某建筑公司(二级资质),实际施工为李××自行组织的临时施工队伍,无工程监理单位。
    2002年3月初,当地某县农民李××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晁×,自述能承揽市公安局一建设工程。该公司就将相关材料备齐,并安排公司的副总杜××和李××一同前往市公安局房产科联系工程事宜。以后李××独自以陕西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同市公安局联系,取得了该工程的承建权,并私自组成以彭某为施工现场负责人的临时施工队伍,于2002年3月11日进入施工现场。2002年3月15日,陕西某建筑公司将盖有公司印鉴的合同交给李××去市公安局签定合同,然而李××在市公安局办完合同手续后,并未将合同返给陕西某建筑公司。截止2002年5月9日,本工程东段80m、西段109m的混凝土挡土墙已完工,中部剩余的36m基础已开挖完毕。
    5月9日下午18时许,工地安排工人进行边坡支护,工人李某将木板贴在坡面上,高××等三人用钢管和木杆支撑,9时55分,该边坡部分土方突然坍塌,李某的双腿被埋,支撑坡面的高××等三人急忙赶来救助,此时坡土的砖质监狱墙再次坍塌,将4人完全掩埋。工地施工人员立即报110、120求助,虽经工地施工人员与赶来的公安干警积极紧张的抢救,李××等4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施工现场负责人彭某对深达8.3m的基坑在没有地质勘察报告、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放坡,也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基坑边坡支护措施,不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在坍塌区域土质湿度明显偏大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对在开挖坍塌区域东部时,已发生过的三次部分坍塌未引起足够重视,仍违规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致使边坡土体和监狱墙失稳坍塌,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也是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也未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边坡专项支护结构设计,确定开挖方案,未经设计单位许可自行修改施工设计文件,致使施工单位盲目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陕西某建筑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某县农民李××取得公司印鉴齐全的施工合同,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工程,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之一。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李××以陕西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同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私自组织施工队伍非法施工。施工现场负责人彭某对深达8.3m的基坑在没有地质勘探报告、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放置边坡,未进行有效的基坑边坡支护,不遵守国家强制性条文的标准要求,在坍塌区域土质湿度明显偏大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特别是对在开挖坍塌区域东部时,已发生过的三次部分坍塌未引起足够重视,仍违规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致使边坡土体和监狱墙失稳坍塌,李××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陕西某建筑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李××获得公司印鉴齐全的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承建权,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就将该工程发包给陕西某建筑公司;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未报送《开工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同时又未核对施工人员身份;致使由李××组建的临时施工队伍承建了难度较大的挡土墙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对施工中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未能采取制止措施;未按规定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也未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边坡专项支护结构设计、确定开挖方案,未经设计单位许可自行修改设计文件,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合法开工。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边坡专项支护结构设计、确定开挖方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六、专家点评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也未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边坡专项支护结构设计、确定开挖方案,未经设计单位许可自行修改施工设计文件,致使施工单位违法承接此工程,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建筑法》第三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同时,也未对其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是防止违法施工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