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某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一、事故简介
2001年12月16日下午15点40分被拆除综合楼三楼墙体突然向内坍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位于甘肃省永昌县境内城南某国道312线改建高等级公路设互通式立交桥和县城南大街相接,按照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对道路建设红线内的综合楼和部分厂房等建筑进行拆除,此项拆除工程由杜××工程队于2001年11月28日动工拆除。2001年12月16日下午13点杜××工程队作业人员柴某等8人到综合楼西段拆挖墙体,将墙体每隔3m预留50cm宽的柱子后,从地面以上lm范围内进行拆挖,约14点40分柴××、赵××、张××等8人分别拆挖三楼西端的外墙及隔墙的预留柱,约15点40分时,三楼墙体突然向内倒塌,造成在此作业的施工人员3人死亡、2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该工程在施工前没有编制专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负责人没有临场正确指挥,施工过程盲目蛮干,当拆除至三层西墙体时,作业人员用大锤、钢钎对墙下1m处先凿洞、再掏空,最后砸断四周柱脚,致使墙柱突然坍塌,将在场的作业人员压于墙下。这种施工过程,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工程规定: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砍砌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体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允许进行掏掘。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这是本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永昌县城关镇南关改造拆迁过程中,对承包方资格审查不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这是发生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此项拆除工程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到实处,违章指挥、盲目蛮干,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永昌县改造拆迁部门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应负这起事故的重要责任。
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引以为鉴,立即采取得力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一次以消除事故隐患为主的集中整治,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指定专人彻底解决,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该拆除工程应停工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帮助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人地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处理。
六、专家点评
此次事故是一起重大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违反《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迁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即无营业执照、又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工程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吸取这一沉痛教训。
拆除工程违反《建筑法》第38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一起违章指挥、盲目蛮干的生产安全事故。
违反《建筑法》第4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此次事故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法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