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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工程雨篷模板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0年9月10日下午17时50分,景德镇市某工程大门横梁雨篷浇筑混凝土时,由于支撑失稳,导致坍塌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景德镇市某建筑公司系土建三级集体施工企业。承包某工程大门施工的项目部组成人员有:项目经理毛××(五项目经理证,属承包人);安全员白××(无证,属承包人);施工员白××(有上岗证,属聘请人)。
    2000年9月10日下午17时50分左右,民工正在浇筑大门中间门楼屋面混凝土,当还剩1m左右时,支撑失稳断裂,整个大门屋面雨篷从中间开始下沉,东西两端混凝土向中间移动下沉,致使瞬间全部混凝土及模板系统坍塌,并将两端混凝土柱、砖柱拉倒。当时在操作面上的人员,1人跳在值班室屋面上,2人甩出倒塌部位,9人被坍塌物压住。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的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模板未经设计计算,搭设没有技术要求,支撑系统结构本身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承受施工中的各种荷载。门楼屋面离地高5.5m左右,由于支撑的高度比较高,采取两层支撑拉接方法支撑模板。下层高1.3~1.4m,上层高4.1~4.2m左右。下层顶端与上层底端支撑之间用杉圆木做横梁连接,用马钉拉接结点。上层支撑又采用大头朝上,小头朝下的错误方法,将支撑立于圆木横梁圆木上。有的支撑高度不足4.1~4.2m又在用红砖支垫,最多垫三层砖,下层支撑立于软弱的松土地基上,未进行夯实处理,仅采用木板支垫,少部分采用红砖垫支撑。支撑系统拉接较少。水平拉接有两道连接杆,垂直立面仅在外围周边用薄木板拉接少量的剪刀撑,其余均未进行拉接。支模系统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变形失稳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企业管理失控。该项目6月份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项目部未通知公司,即私自开工建设,直至事故发生前,其他职能科室根本不知道公司有这个工程项目,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该项目虽已委托监狱质量分站监督,但项目浇筑混凝土前,也未通知质检站到现场。
    建设单位未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合同签订及审批手续,预付资金直接交承包者。
    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操作工人均为当地招聘的农民工,未经上岗前教育培训等等。上述情况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1.未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模板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设计,仅用与木工和承包人商量的支模方法进行支模。而这些方法又存在很多技术处理错误,并且材料本身不符合要求等因素,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和施工员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2.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安排有关职能科室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监管,致使项目处于完全失控状态,施工企业应当负领导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认真吸取“9·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及时召开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布置安全生产的全面检查,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建筑行业管理,杜绝违纪工程,加强执法力度,防止存在空白点工程,依据《建筑法》约束建设各主体方行为。
    2.加强项目工程管理,配齐持证上岗人员,对项目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3.加强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做好班前交底活动,认真检查每一作业面施工人员状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专家点评
    1.该工程违反《建筑法》第29条中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分包。”该建筑公司该项目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是:项目经理,毛××(五项目经理证,属承包人);安全员,白××(无证,属承包人)纯属个人承包。然后又以包工包料形式转包给木工吴××、刘××等组织实施。这是事故的主要因素。
    2.模板支撑失稳,主要是模板无设计,支撑系统不牢,又无检查验收,盲目施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违反《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工程的作业人员都是临时从农村招来的,一无技术素质,二无安全技术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