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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某排水大沟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1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贵州省贵阳市某排水大沟工程进行排水大沟土方清底时,发生边坡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某排水大沟工程的建设单位是白云区某开发公司,中标单位是云岩区某建筑公司,并由其第八工程处组织施工,2001年7月5日正式开工。该工程委托贵州省某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2001年8月22日上午,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员发现该排水大沟边坡放坡不够,向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反映情况,并口头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征地放坡符合要求后方能施工,施工方立即停工。但放坡土地一直未征拨下来。8月28日,施工单位一度恢复施工,8月29日停工。8月30日上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工程部副部长一起到施工现场,发现工人在边坡上方修理边坡,就交代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注意安全,尤其是边坡。10时,工人在排水大沟中清底时,边坡发生坍塌,4名工人被埋人土中。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11时30分,被掩埋的4名工人救出,3人在事故中死亡,1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开挖排水大沟时,边坡高达1Om左右,放坡系数达不到要求,既没有分层开挖,又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边坡失稳坍塌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形式化,安全检查不到位,在监理单位责令停工后,没有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改,在隐患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就恢复施工,致使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虽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提出了停工要求,但未下达书面通知,之后监督检查不力,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恢复施工未及时制止,也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不按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违章指挥、私自复工、盲目施工、监理不力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建设项目的前期事项办好,即征地手续,为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在施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并且监理单位责令停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在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旁站监理责任,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下达书面停工通知书,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行为,如发现事故隐患未消除而私自复工时,应动用处罚手段予以制止。
    六、专家点评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土层条件复杂时,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应符合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适时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施工管理和监理必须到位。
    为了防止塌方,保证施工安全,开挖土方深度超过一定限度时,边坡均应做成一定的坡度。土方放坡的大小与土质、开挖深度、开挖方法、边坡留置时间的长短、排水情况、附近堆积荷载等有关,开挖的深度愈深,留置时间愈长,边坡应设计得平缓一些,反之则可陡一些。
    在本案例中,在管沟开挖时,因受场地的限制放坡不足,可考虑采用基坑支护技术,具体采取何种支护方法,应按照相关的规范规定与各地区的土质情况,进行比较和论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