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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房屋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2年8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建筑公司大院内房屋拆除工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塌坍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1年9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因道路拓宽工程需要,市城建开发处与该市某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将某建筑公司大院部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任务委托给某拆迁单位。同年9月18日拆迁单位与建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同意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拆除。签订协议后,拆迁单位程××、邱××、陈××等人为了单位创收,与建筑公司副经理杨某、经营科长蒋某口头协议,要将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拆除另行安排。据此书面和口头协议,某建筑公司安排所属工贸公司将协议范围内的拆除物于2001年底前拆除完毕,而对拆迁单位口头协议留下的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未安排队伍拆除。2001年10月,拆迁单位陈××将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拆除业务安排给了个体户陈××。陈××在拆除完实验室和文化中心屋顶后,将剩余的工程又转包给韩××拆除。2002年8月13日上午,文化中心只剩下东墙未拆(高约4m,长约7m),其余的墙已全部拆倒。韩××等3人在东山墙西侧约3m的地方清理红砖。约9时40分,东山墙突然向西倒塌,将正在清理红砖的3人砸倒,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拆除人韩××在未对拆除工程制定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除时,采取了错误的分段拆除方法,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墙体失稳,突然倒塌。因此,缺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一是拆迁单位对内部人员失之管理,且工程发包后,对工程未采取监督措施;二是某建筑公司作为合同中的承包人,执行合同不严,现场管理交接不清;三是拆迁单位职工陈××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将拆迁业务安排给无资质的个体;四是承包人陈某无拆除资质,利用非法手段承揽拆迁业务,又非法转包。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拆除人韩××系无房屋拆除资质的个体,不懂建筑施工技术,承揽任务后私招滥雇,既未制定拆除方案,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了拆除作业程序,属典型的违章拆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拆迁单位职工陈××,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自将拆迁业务安排给无资质的个体业主,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该市拆迁单位部分分管此次拆迁工作的领导,为单位创收随意争来拆除业务后又不闻不问,管理、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房屋拆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房屋拆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尤其是要制订拆除方案及有关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
    加强对房屋拆除单位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廉政和法制教育,依法办事。
    六、专家点评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该事故中建设单位市拆迁安置事务所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个体的行为已违反“建筑法”。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该事故中承包人陈××无拆除资质,又将工程转包给韩某,陈某与韩某等人均无拆除资质,不能参与承揽工程,且两人均未制定拆除方案。
    市拆迁安置事务所在工程进行中,负有监督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应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应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此事故中市拆迁安置事务所监督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