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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某办公楼拆除工程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2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某改造工程项目在拆除某办公楼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内江市滨江东路某改造工程项目需拆除沿路主干线的旧房,由于内江市房屋拆除市场无专业施工队伍,内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幢七层办公楼包给个体承包人陈某(陈某系原内江市某建筑公司下岗人员)。
    2002年12月27日在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开始了拆楼工作,当时施工现场人员、车辆较多,因为施工现场未提前进行围挡,现场很乱,拆楼人员既无统一指挥也没有明确分工。
    当采用手拉葫芦及钢丝绳栓拉第七层的大梁时,突然发现附近地面有辆装砖的汽车,随即通知保安把车辆调开,但汽车却开进楼内,误认为进入安全地带,6名民工继续往车上装砖。此时,楼上拆大梁人员见地面的车、人都不见了,亦误认为已经去到安全地带,也没有人负责进行全面检查,便开始拉大梁,由于大梁连同墙体一起倒塌砸在第七层的楼板上,将楼板砸断后又砸到六层楼板,从而将各层楼板连续砸塌,而汽车和6名装砖的民工却在楼内,6名民工当场全部被砸死,该汽车司机被砸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①此拆除工程采用了错误的拆除方法,一般除平房外不得采用推倒法。该工程为七层楼房,应该自上而下逐层拆除,对于较重的混凝土大梁应采用吊车或其他起重机械吊下。而该包工头为图省事采用了拉倒法,又未经计算,楼板也未加固支顶,结果因冲击力过大各层楼板连连砸塌造成死亡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拆除现场未进行围圈,地面也未设安全人员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汽车进入拆除房屋内,等于进入了危险区内,从而造成伤亡事故。
    2.管理方面
    该办公楼拆除工程作为建设工程,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手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发包给个人承包。虽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文字上也建立了房屋拆除实施方案和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措施,但内容不完整且又没得以实施。该拆除工作既没有制定拆除方案,现场又无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管理,危险区域也无围圈措施,以致在错误方法作业下造成各层楼板坍塌时,运输汽车及装砖人员仍在危险区域内,最终导致伤亡。此次事故是由于不懂施工技术和管理混乱造成,如果汽车及装砖民工有人指挥远离拆除危险区,本次事故是安全可以避免的。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
    2.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拆除施工现场的直接负责人。作为负责现场总指挥,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设立警戒区和警戒人员,却在没完全了解汽车及装砖人员去向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拆除工作,且由于采取了错误的施工方法导致各层楼板坍塌,最终将6名装砖民工砸死,汽车司机砸伤,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本次事故是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体承包,且不进行监管,最终造成随意蛮干以致发生事故。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4.当地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缺少行政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使得这一违法施工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导致事故发生。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应承担玩忽职守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应加强拆除施工队伍建设,建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与其城市建设相适应。该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并加强监管。
    2.拆除工程必须编制方案且办理批准手续。
    六、专家点评
    本次拆除工程发生事故是由于建设单位以该市无专业施工队为由,擅自将大量的房屋拆除工程包给个体施工队,实属违法行为。
    房屋拆除工程因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此《建筑法》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队伍施工,其目的是为加强管理,避免事故,保证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而该建设单位片面强调无专业施工队而放弃管理,任各类施工队随意施工不受约束,由于放弃管理职责导致混乱,发生事故。
    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现场管理混乱造成。拆除前既无合理的施工方案,七层办公楼竟然在第七层用拉倒法拆除大梁,且下部楼板又未有保护和支顶措施,造成将各层楼板砸塌。施工中也无统一指挥,现场混乱,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拆除现场无人管理,给拆除工作增加了危险,因汽车错误进入拆除工程内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如果该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拆除前进行方案编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审查,指派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管指导,事故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