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门面房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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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简介
2000年7月23日,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0m2,是集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品住宅、补偿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为25层。工程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方施工单位为乌鲁木齐某基础实业公司。
该工程施工中因一排水管线影响基槽施工,所以需改线,改线后新排水管沟中心距门面房后墙仅2m,但沟槽底宽1.2m,沟深2.8m,已超过门面房的基础深度。开挖沟槽时,因故管沟中心线又向门面房后墙方向移了0.6m。由于沟槽较深,开挖时没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又距门面房过近,从而使门面房基础严重受损。2000年7月23日23时左右,四间门面房向侧面坍塌,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土方施工前既未制定施工方案,也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按照土质条件和沟槽深度确定支护方法。由于沟槽距原有房屋基础过近(实际槽壁与门面房后墙最近处不到1m),使门面房基础承力层受到扰动,最终导致建筑物倒塌,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该施工单位无土方工程的资质,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前无方案,无保障施工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明知距原建筑过近存有隐患,且在7月15日施工当挖深到2.5m时,门面房基础曾发生局部塌方,但因未造成人员伤亡,故未引起重视,虽然施工单位曾向建设方提出有危险,但由于建设方坚持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蛮干,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
2.主要原因是建设方不按规定发包,且在施工中不坚持原则,已预见危险仍坚持蛮干。施工方不按施工条件采取安全措施,明知有危险仍继续蛮干,最终发生事故。完全是由于建设方违章指挥,施工方违章操作造成。
3.事故的直接责任是建设方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方的管沟施工队队长,明知此种作业有危险,且在7月23日事故发生之前的7月15日曾发生局部塌方应有所警醒,但没能引起现场指挥人员的高度重视,如果能及早采取措施本次事故完全可避免,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该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定,加强监管。
应按规定程序发包、审查资质、审请施工许可,加强监理的监管,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
六、专家点评
土方、基坑施工中,由于降水措施不当会给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造成不均匀沉降,或因距建筑物过近,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影响了建筑基础地基的承力范围,造成建筑物的开裂或坍塌。
本次门面房坍塌是因过近的管线沟槽施工造成。该土方工程虽为沟槽施工,但槽深已达2.8m,槽中心距门面房墙2m,槽底宽1.2m,施工中槽中心又向门面房移了0.6m,门面房为平房,其建筑基础埋深很浅,因此破坏了地基土的承力层,造成房屋倒塌。
基坑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土方工程,它需要在施工方案中考虑土壁支护、降水方法、挖土程序、坑边堆载、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此工程虽然算不上深基坑,但施工条件也具有相同之处。由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施工前不制定方案,施工中无支护措施,对邻近建筑物无调查了解,施工队伍无资质,已经出现了险情仍盲目施工,发生事故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