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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围墙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1年5月1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发生一起围墙坍塌事故,造成19人死亡,25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乌鲁木齐市某大厦工程由新疆某生态原材料科技开发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通过招投标将该工程发包给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新疆某建设监理公司进行监理。该工程现场于2001年3月29日开始砌筑围墙,于4月12日完工。4月9日该工程基础开挖,5月10日基础垫层完工。由于在施工基坑时,曾将约800m3土方堆放在东侧的基础垫层上,现在要继续施工浇筑混凝土,必须将堆放在基础垫层上的土方倒运出去。自5月10日开始倒运土方,并将土方倒运到基坑附近的围墙内侧地坪处。5月12日早晨倒运土方工作仍在进行中,8时30分左右一段围墙因堆土向外坍塌。因围墙外侧临近公共道路,当时该道路街道正值集贸早市的高峰,致使经营者及行人共44人被压埋在墙下,造成死亡19人,受伤25人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该大厦工地围墙为砂浆砖砌体,墙厚240mm,高2.8m,每隔4m砌筑了370mm×370mm墙柱。围墙堆土长约33m,土方量达240m3,土方最高处接近围墙高度。因在围墙内侧堆土,使围墙内侧受到侧压力作用,使原来的围墙成为挡土墙,因外力过大,导致围墙失稳倒塌,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基坑施工没有一个完整的施工方案,导致遇问题临时采取措施,原基坑清理时,将土方临时运到附近基坑垫层上,待垫层需浇筑混凝时,又临时倒运到附近围墙内侧空地处。由于所有临时措施着重研究考虑的是加快进度和节省资金(如:采用工人倒运还是机械倒运),无暇仔细研究堆在围墙一侧带来的危害,忽视了围墙结构的受力状态,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是由于管理混乱造成的责任事故。
    2.现场施工负责人对倒运土方堆积在围墙一侧的施工方法带来的危害没有引起注意,围墙发生裂缝早有预兆,且已发现,但因工地没有详细分工和明确的责任范围,致使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如:停止堆土及围墙外挂危险标志等),而仍继续倒运土方直到倒塌砸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决策,确定采用人工倒运方案,但对土方堆积在围墙一侧的作法,既没有经过技术论证,也未制定具体的技术和防范措施,只在如何加快施工进度上对基层提出要求,也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检查,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通过此次事故,对施工现场围墙的设计、施工及使用情况,必须引以为戒。应专门对各工地围墙的使用现状作一次检查,主要对围墙材料、砌筑高度、附近堆物及施工情况进行一
    六、专家点评
    各地建筑施工现场自开展文明工地活动以来加强管理、封闭现场做了大量工作,使面貌有了明显改变。但由于忽视对工地围墙建筑的管理,施工前未经设计、施工质量不合要求等,使围墙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尤其是施工管理混乱,造成材料、挖土随意堆放,有的紧靠围墙使围墙成为档土墙,造成周墙倒塌事故。
    本次围墙倒塌事故即因管理混乱,土方工程未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未考虑土方存放,造成施工中临时堆放不考虑后果,第一次堆放在基础垫层上,因为影响下一步继续施工,又第二次倒运到围墙一侧,造成倒塌事故。此围墙高度达2.8m,临街又置购物早市,因此伤亡惨重,造成19人死亡、2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围墙发生倒塌事故的工地不仅这一起,由此提示各地施工现场要全面管理,现场应按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存放材料,沿围墙附近不得堆放材料和挖土方,推广轻质材料或彩色钢板,可以周转使用,安装方便。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如果该基础工程施工按照《建筑法》规定,施工前全面研究制定方案(包括运土、堆土等工序在内),不会造成临时一事一研究,导致考虑不周而出现的漏洞。本次倒运土方不是一般的倒运,如此量大的土方长时间堆放在围墙的一侧,临时决定的本身就是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