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某污水处理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2006-04-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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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简介
2002年6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某污水处理工程在吊装输水管作业时,沟槽发生局部坍塌,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淄博市某污水处理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为山东某纸业集团公司,施工单位为山东某建工实业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开工。
该管线工程管沟深度为5m,其土层为粉土(粉土特性是内聚力小,粘度差,遇水容易形成流砂)。该工程施工期间正值雨季,6月7日天气出现小到中雨,由于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方案,未预先设置边坡及稳固措施,在吊装输水管作业时,沟槽发生局部坍塌,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山东某建工实业公司在管沟施工之前未全面了解地下土质情况,管沟设计位置经设计变更平移了21m,由于未与设计单位了解地质勘查资料。在管沟施工之前,未按土质及沟深提出基坑边坡方案,吊装管道过程给边坡增加了荷载,尤其遇雨天施工土体发生变化,又未进行随时观测和提出预防措施,以至未能预见事故和提前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坍塌事故。
2.管理方面
基坑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勘测,按规定的范围搜集岩土的力学参数,并根据沟槽深度、宽度和施工工艺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槽壁放坡、支护、堆载、起重机械及运输车辆要求和降水、排水等措施,都要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规定。该施工单位虽是一级施工企业,但未对该施工项目按有关规范进行程序管理,盲目施工,既无方案,又无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导致未及时注意发现事故苗头,造成突发性事故。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2、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人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其在组织施工时,未能事先按规定针对现场土质及施工工艺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和采取观测手段,以致发生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3、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为山东某建工实业公司,该单位承接该工程后,未能按要求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办法和在施工中进行监督检查,自2002年5月30日开工至6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未能及早发现和提出补救措施,造成公司对基层管理失控,完全由项目随意施工,得不到公司的监管和指导,该单位应负有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在正式施工之前,必须了解现场并按照施工工艺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应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施工之前,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对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措施,在现场设置后,要经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验收,确认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方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设专业人员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问题扩大导致事故。
六、专家点评
基坑工程或沟槽工程施工特别是深基工程,施工技术复杂,变化因素多,施工之前必须搜集岩土力学参数、地下水位、不同深度的土质等,并根据沟槽周边条件和深度设计护壁支撑。因此,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且在全过程设置观测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该沟槽深度虽然只有5m,但地下土质差,又值雨季,如不注意边坡稳固,随意堆载,再加上下雨地表水的渗漏,粉土极易形成流砂,造成土体不稳和坍塌。该事故主要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勘现场编制施工方案,盲目施工,又未在施工过程中设置监测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地面吊装作业增加荷载,使原已不稳固的边坡坍塌。
从各地基坑工程事故分析得出,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几方面的原因造成,基坑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抓好每一环节实行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