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12月20日,江西省某市中山西路北侧挡土墙在施工中坍塌,压死民工11人。主要责任人基建科干部胡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1983年7月27日,某汽车运输分公司与福建省某县三山工程队翁吉安五小队签订了某市中山西路北侧挡土墙施工合同。汽车运输分公司指派胡某某为负责掌握该工程施工进度和检查施工质量的甲方代表。同年12月20日11时许,施工队民工翁某某去接水泵电线抽水时,发现土坡地表有断断续续的裂缝,便叫挖沟的全部民工离开了施工地段,并叫小队长翁某某观看裂缝,并将裂缝的情况报告了胡某某。胡与翁二人进行了现场观察,发现离职工医院2米处确有裂缝,长为3—4米,宽一毫米左右。后来又到底层出路上观察,未发现土墙断面上有裂缝。这时,胡某某见挖土方的民工全部站在出路上,就指着翁某某说:“这有什么,不会倒塌,你们大惊小怪,胆小鬼,怕死就不要干,结帐退场,我有人干”。胡又对副队长薛某某说:“老薛,你也是大惊小怪,还不赶快下去干”。在胡某某的胁迫下,薛某某、杨某某(已压死)便带头下基槽,随后,其他民工也跟着下去。接着,胡某某叫民工李某某与李某某去量标高,发现靠东头有两米长离标高还差35公分,其余的都已达到设计要求。翁某某提出吃过中饭再干,胡某某说:“吃个屁,基坑挖完回去吃,下午下基础。”翁某某见此情况,就跑到基建科向茅某某工程师报告,随茅立即赶到现场,茅观察裂缝后当即对胡说,“这个裂缝很危险,随时有倒塌的可能,我去学校实习时,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发现头发丝大的裂缝,说塌就塌,要赶快采取加固措施。”胡听后,只叫部分民工去杠木头支撑,没有及时撤离在基槽内施工的民工,致使民工一面支撑加固,一面冒险作业。当扛来的木头支撑到6、7根时,土方就塌下来了,11名民工来不及逃脱而被压死在基槽里。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胡某某是一名工人,不熟悉工程安全生产规则,到施工现场后,只知道瞎指挥抢进度,强迫工人冒险作业,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
2、发现问题,措施不力。工程师茅某某指出,发现头发丝的裂缝说塌就塌,要赶快采取加固措施。胡只指派几名民工扛木头加固,没有让槽内施工的民工撤出,导致墙塌压死的后果。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对于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派出熟悉业务的干部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施工,不断进行安全、质量检查,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2、尊重科学、尊重实践。地表层出现的裂缝是地表层出现的压力和承受能力的科学反映,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3、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该案处理长达三年之久,其根本一条就发包方(某汽车运输分公司)、承包方(福建福清县三山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如发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按照合同规定,这起死亡事故由乙方自理,不应追究甲方的责任。我国刑法是国家的实体法,不管谁违犯了法律,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合同规定的条款与《刑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因而也就无有法律效力。胡某某违反安全法规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管是甲方代表或是乙方代表,都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