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背景
2008年4月29日,某隧道全长1995米,开挖与支护施工,进入了最后12.6米的贯通冲刺阶段。晚19:00时,隧道开挖与支护施工里程至DK466+542.6。
此时,施工单位队伍中部分管理者出现了急躁冒进,麻痹大意的情绪。
29日夜里至30日凌晨的钻爆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钻爆参数,将原施工方案的每循环开挖进尺由不超过2.5米改成4.5米,而本循环的超前小导管支护由设计的4.5米改成5.0米,只加长了0.5米;上下台阶合并用炸药量由设计的不超过96kg,增加至157kg。
凌晨5:40起爆,爆破后大部分超前小导管发生脱落。通风20min后,出渣至7:30结束。监理检查时,掌子面和开挖轮廓线基本完整。
碰巧,上午,正好业主来进行检查,施工方为迎接检查,未安排支护工序人员施工。延误至下午13:30才开始施工。
至下午16:30左右,拱部出现小石块掉落现象。现场监理人员正在仰拱施工处旁站,发现后立即口头通知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要求现场安全值班人员加强观察警戒,防止大石块掉落,同时,增加现场照明。现场施工技术人员立即执行了监理指令。
至晚20:40左右,拱部右侧一块长约2.5米,宽厚约1,5米,体积约5.6立方的大石块掉落,伴随一起掉落的石方达100多立方左右,使支护台车严重损坏变形,正在进行支护作业的河北籍民工躲闪不及,胸部腹部遭到严重挤压伤害;另一名同籍民工腿脚部位受到轻伤。(支护作业共有十二人,其余十人成功躲避)。受伤人员被迅速送往医院医治。重伤民工3个月后治愈出院;另一名轻伤民工半月后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的第20天,隧道恢复开挖与支护施工(20天内开挖支护处于停工状态)。
5月22日晚19:30,隧道贯通。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隧道开挖施工临近贯通,施工人员急躁冒进,心态浮躁。施工单位从管理层到作业层普遍出现了急躁不安和轻敌麻痹的情绪。
2、受这种急躁情绪的影响,面临贯通前的十几米,出现了大胆冒进的行为。擅自改变钻爆参数:
一是将原来的每循环进尺不大于2.5米改成了4.5米,而超前小导管支护长度又增加不足。
二是将原来的炸药用量(上下台阶)由原设计的不超过96kg增加至157kg。超前支护,钻孔,装药,爆破几个分项工序结束后也没有像之前那样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为迎检查组的到来,进行了混凝土的初喷,使塌方隐患被临时掩盖了。
3、渣土出完后未能及时安排支护施工,是这次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本开挖循环从凌晨5:40爆破后至下午16:00左右,围岩处于临时稳定状态,没有发现落石。上午,施工方为迎接检查组,没有安排支护分项施工,延误至下午13:30分开始,使围岩过了临时稳定期进入变形和加速变形期,在下午16:30左右开始出现初喷混凝土开裂和小石块脱落。
4、监理指令下达及时但不够果断彻底。下午16:30~17:40,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支护施工和旁站仰拱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现支护拱部有小石块脱落,虽要求施工方增加作业面照明和人员警戒,也提醒要防止大石块脱落和塌方,但没有果断下达停工令。
5、施工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其管理人员在接到监理指令后,虽然安排了人员警戒,但对此种现象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不以为然,直至超大石块掉落时,仍一脸茫然,不能理解。
三、 经验教训
1、 此次事故,虽然没有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产生很大影响,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和损失也只限于经济层面。但是不能以此认为监理就没有责任。此次事故反映了现场监理人员对安全法规的熟悉和理解仍不够深刻,执行的力度仍不够强,对隧道施工的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预见力不足,下达监理指令又不全面和果断彻底。
2、一个单位工程,特别是长、特长隧道,在经过数月乃至数年的艰苦施工,面临最后的贯通冲刺,施工各方的喜悦心情是不言而喻,但要有效防止急躁冒进,麻痹大意的思想产生。对施工中各个环节(本案例中主要是钻孔深度和炸药量)要自始至终进行有效控制,决不允许任何人为加快进度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和作业参数,越是临近贯通越要严厉控制。
3、隧道施工中支护分项必须紧跟开挖面进行。开挖后的围岩面基本上要经过暂时稳定期(几十分钟到几小时,决定时间长短的因素很多),变形期(慢→快→慢),变形的结果有两种:一是超过极限,出现坍塌(坍塌有多种情况:瞬时坍塌;由慢到快再到慢的坍塌等);二是变形不超过极限,围岩趋于稳定。而决定围岩坍塌范围大小和瞬缓程度的因素很多,本案例不作详述。本案例的关键是未能及时支护。如果能在7:00至11:00之间完成支护钢架锚杆和钢筋网施工,喷射混凝土就可以在13:00左右结束,就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
4、当隧道拱顶出现零星小石块掉落时,一定不要麻痹大意,小石块的不停掉落,一定会引发较大石块的掉落和一定程度的塌方(这是由于围岩内部应力重新分布引起的)。此时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最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暂停施工,撤离人员,改变过去那种越是可能发生危险越是要抢险的野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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