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案例背景
某年春节前夕,某建设项目***隧道工程因劳动力短缺暂停施工,该隧道监理工程师相应被监理站安排休假。节后施工队在未经监理站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复工,2月14日开挖下台阶时候出现上台阶下沉,初期支护混凝土掉块险情,施工队不向任何单位报告,自行加固;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隧道坍塌,1人被埋于塌方体内,至下午6时25分发现被困人员。经医院确诊已经死亡。
发生事故当天(2月17日)上午10点50分,现场监理休假后刚好回到现场,得知塌方后立即上报监理站。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业主、监理、设计以及施工单位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实地查看,洞内塌方段对应山顶地表位置处于一条冲沟盲端顶部,出现20m长、15m宽的椭圆型陷坑,长轴与冲沟方向一致。塌方段地质情况与设计资料基本相符;对事故现场的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碎块厚度测量基本满足设计要求,格栅钢架平均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查勘人员初步推测该处存在一个隐埋的陷洞,出现了隐性不均匀荷载。导致隧道内临近该陷洞的一侧钢拱架及喷射混凝土左右侧受力不均匀,最终因对应处垂直剪力破坏,从而导致隧道的突然坍塌。
各方共同认定造成塌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隐性地质造成突发性地质灾害,属非责任事故。所以该监理站依据建设单位的意见未向任何单位部门报告。
后来,该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站)前往处理。认定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呢?设计呢?)在处理该起事件中拖延事故报告时间,属瞒报事件,对监理单位进行了停牌两个项目和清退现场监理的处罚,给监理单位带来极为恶劣负面影响。
㈡责任分析
1、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亡人事故,其责任认定和处理都是国家和行业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与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均无权认定事故责任和擅自处理事故,此次事件中未经执法部门授权各方联合组织的查处是违法行为。
2、这次事故中总监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缓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而该项目总监并未向监理公司负责人报告,直到事发一周后监理公司领导才得到事故报告,这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3、现场监理休假后刚好回到现场,得知塌方后立即上报监理站,这一行为是正确的,但应同时下发通知,书面责成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向地方政府和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该监理未留下任何文字记录来佐证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失误,因为要求上报应有相应的记录(如书面报告、电话短信报告、电话报告记录等)来佐证,做到有据可查。
4、事后执法部门查验现场监理资料,发现有质量问题查处记录不闭合,隐检不及时、旁站不到位等问题。
㈢事故处理
1、工程事故处理由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抢险施工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审,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理实施全过程监控。
2、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该监理公司的规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被撤职并罚款;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罚没安全质量保证金。
㈣经验教训
1、此事反映出该监理站监理人员对安全法规不熟悉、理解不深、执行不力,临机处置不当。缺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安全管理的形势下,在信息流通十分流畅的今天,任何自觉或被迫参与瞒报安全事故的行为,都将把企业和从业者个人至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事故发生后,监理对责任方企图大事化小,瞒天过海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及时报告,这才是企业和个人自救的最好办法。
3、在监理检查中发现隧道初期支护未设计成闭合环,掌子面与二衬安全距离超标等问题,但是处理方法简单,发出监理通知后整改措施不得力,手腕不硬,实际落实少,甚至存在向建设单位踢皮球的情况,认为只要监理把问题向业主报告了就尽到了责任,这是对国家、对企业、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是现场监理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清退的主要原因。
4、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员认为既然春节前已经停工,节后施工单位在监理还没到场,不通知监理站的情况下自行复工,出现事故与监理关系不大,所以采取了回避事故的态度,事实上监管“缺位”。
如果监理及时向行业或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此事件,即使处理过程中发现一些质量问题,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对监理的处罚也会轻得多;但回避事故未能回避掉监理责任,反而导致了预料不到的严重后果,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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