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设立情况。
2005年10月29日,吉海兵以个人身份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6500万元竞拍成交取得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及采矿经营权。2007年5月15日,吉海兵、李志军、王剑、姚琪在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新塔公司,注册地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是经销铁矿石,法定代表人为吉海兵(4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55%、15%、15%、15%)。2007年5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志军。
(二)生产经营情况。
1.采矿作业情况。新塔公司生产矿区原属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吉海兵竞拍取得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将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为新塔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7年6月4日至8月4日,批准生产规模为年产铁矿石25万吨。该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2007年3月起,新塔公司将矿山开采作业承包给十余个工程队,实行统一计价收购。从2007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新塔公司共采出矿石约77.8万吨。
2.选矿情况。新塔公司选矿采用临钢公司原选矿厂,选矿工艺为破碎-球磨-磁选,处理能力为35万吨/年,于2007年9月16日正式开始生产。根据调查和测算,至事故发生前,该选矿厂共产出铁精粉约10万吨。
3.980沟尾矿库情况。980沟尾矿库是1977年临钢公司为与年处理5万吨铁矿的简易小选厂相配套而建设,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980沟。1982年7月30日,尾矿库曾被洪水冲垮,临钢公司在原初期坝下游约150米处重建浆砌石初期坝。1988年,临钢公司决定停用980沟尾矿库,并进行了简单闭库处理,此时总坝高约36.4米。2000年,临钢公司拟重新启用980沟尾矿库,新建约7米高的黄土子坝,但基本未排放尾矿。2006年10月16日,980沟尾矿库土地使用权移交给襄汾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新塔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上筑坝放矿,尾矿堆坝的下游坡比为1∶1.3至1∶1.4。自2008年初以来,尾矿坝子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公司采取在子坝外坡用黄土贴坡的方法防止渗水并加大坝坡宽度,并用塑料膜铺于沉积滩面上,阻止尾矿水外渗,使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无法形成干滩。事故发生前,尾矿坝总坝高约50.7米,总库容约36.8万立方米,储存尾砂约29.4万立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980沟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几声连续的巨大响声,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的尾砂浆体倾盆而泻,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525亩),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二)事故报告过程。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接到云合村委会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人民政府。9时许,襄汾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学俊到达事故现场后,在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致尾矿库溃坝”的报告。
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市长刘志杰到达事故现场后,只是简单听取了县里有关负责人员的情况汇报,在没有广泛开展深入调查了解、研究分析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组织有效的排查抢险工作情况下,就回到市里继续开会。
当日下午4时许,临汾市抢险指挥部要求上报死亡人数,在明知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表示同意。临汾市及山西省政府按襄汾县政府所报告情况逐级上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事故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失实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结大型装载机、救护车开展抢险救援。9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人员共25530人次,出动大型抢险搜救机械1445台次,开挖泥土160余万立方米,找到遇难者遗体277具,抢救受伤人员33人。此外,群众报告并经襄汾县人民政府核实,有4人在事故中失踪。
截至2009年2月10日,277名遇难者遗体中,266具已安葬并完成赔偿工作,还有11位遇难者遗体(尸块)没人认领。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塔公司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致使尾矿堆积坝坡过陡。同时,采用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矿水下渗和黄土贴坡阻挡坝内水外渗等错误做法,导致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引起处于极限状态的坝体失去平衡、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二)间接原因。
1.新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并长期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在未经尾矿库重新启用设计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也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由有资质单位施工等情况下,擅自在已闭库的尾矿库上再筑坝建设并排放尾矿;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大量进行排放生产。
(2)长期非法采矿选矿。新塔公司一直在相关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石,非法购买、使用民爆物品。2007年9月以来,新塔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进行选矿生产。
(3)长期超范围经营,违法生产销售。新塔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经销铁矿石,但实际从事铁矿石开采、选矿作业、矿产品销售。
(4)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新塔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采矿作业基本处于无制度、无管理的失控状态,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尾矿库毫无任何监测、监控措施,也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冒险蛮干贴坡,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危库。
(5)无视和对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2007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向新塔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停止一切非法生产活动。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停止非法生产,并在公安部门查获其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后,围攻、打伤民警,堵住派出所大门,切断水电气,砸坏办公设施。
2.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尾矿库和非法生产运营等问题监管不力,少数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1)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非法运行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对该尾矿库采取取缔关闭措施;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没有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提出的尾矿库立即停产的要求,并向临汾市安委会做出虚假报告;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在“回头看”期间,未按照要求督查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致使该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非法生产。
(2)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塔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用地手续就占用国有土地问题,未依法进行监管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占用国有土地非法建设尾矿库行为监管不力;县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检查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市国土资源部门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仍违规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县国土资源部门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证明。
(3)临汾市、襄汾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执法不严,未督促予以整改;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没有依法处理;市、县环保部门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失察。
(4)临汾市、东城区、襄汾县公安机关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日常监管乏力, 2008年1月至8月期间襄汾县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民爆物品监管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襄汾县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保护和纵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5)临汾市、襄汾县供电单位未落实市、县政府对新塔公司的停电要求;未按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停供电情况进行检查。
(6)临汾市、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超范围经营问题失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流于形式,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未对该公司进行年检和巡查。
(7)临汾市、襄汾县水利部门违规审核和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用于非法生产的取水行为监管不力。
(8)临汾市、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没有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领导干部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问题。
(1)陶寺乡政府明知新塔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仍长期进行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打击;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流于形式,对新塔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2)襄汾县政府明知新塔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进行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未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关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进行治理。尤其是收到临汾市安委会有关该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令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3)临汾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存在的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打击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扎实,对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襄汾县政府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彻底进行治理。
(4)山西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不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市、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
事故调查组还发现和初步核查了事故背后的一些严重腐败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牵头组织专案组对相关问题进行另案查处。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1.张佩亮,新塔公司董事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侯生林,新塔公司选矿厂厂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3.赵长善,新塔公司选矿厂副厂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4.王宗俊,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5.张国强,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6.杨耀亮,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7.汪厚霖,新塔公司116、120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8.钱直亮,新塔公司116风井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9.吴成兴,新塔公司127矿北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10.郑加福,新塔公司110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