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1.郑加保,新塔公司110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2.石清泉,新塔公司财务总监。为新塔公司偷税,因涉嫌偷税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3.曹中奎,新塔公司123北大、北小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4.王剑,新塔公司股东、供应部经理。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5.姚琪,新塔公司股东、销售部副经理。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16.陈刚荣,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车库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7.肖丽红,灵石县南关镇南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车库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8.潘益学,中陶铁矿工头。2008年7月将本矿雷管卖给新塔公司,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19.刘卫光,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具体负责新塔公司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0.杨来成,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负责煤矿选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查处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选矿生产中,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放任其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1.王耀红,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煤炭选矿股股长,主管煤矿、选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查处新塔公司非法选矿生产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放任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2.刘政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煤炭选矿监察队。发现新塔公司非法生产、非法排尾,且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责令其停产,也未向政府报告提请取缔;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对上级下达新塔公司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令以后,出具重大失实的“销号”报告。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3.张新如,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查处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发生渗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放任其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24.侯春年,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工业安全科科长。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下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5.郭宏安,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工业安全科,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6.王有顺,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问题而未决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7.闫瑞峰,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发现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尾矿库已属危库,既没有决定关闭该矿,也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8.苏保生,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监管一处等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无证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放弃监管;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副组长、第四组组长,在督查组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依法处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9.杨锐锋,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副队长。向实地抽查襄汾县尾矿库用地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新塔公司所使用的已吊销的临钢公司《土地使用证》。事故发生后在逃,司法机关正在抓捕之中。
30.杨江华,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明知新塔公司非法开采,仅作罚款、责令封闭坑口等处罚,未予以取缔。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1.张国庆,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地产交易所负责人,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对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监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2.李俊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分管县国有土地交易所工作。对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监管不力,并且为新塔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出具虚假证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3.狄建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山纠察大队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制止新塔公司非法采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4.张晓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多次发现新塔公司非法开采问题,以罚了事,放纵其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对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35.郭群斌,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主任科员,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6.李炳麟,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7.罗月龙,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负责采矿权证的审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的审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违规为新塔公司已逾期9个月的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手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8.史樊元,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副组长,分管执法监察科、矿山纠察队、土地执法大队等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39.郝满堂,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等工作。违规为新塔公司已逾期9个月的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手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0.桑海明,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厅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络员。实地抽查襄汾县尾矿库用地情况,对新塔公司使用已吊销的临钢公司《土地使用证》违法占地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予以认可。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1.刘书勇,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在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期间,违规同意临钢公司将采矿经营权交付拍卖,违规办理采矿权证。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42.王刚,中共党员,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负责人。对新塔公司明显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谎称没有发现,并上报“无环境安全隐患”的隐患排查结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3.韩春喜,中共党员,翼城县公安局局长。2002年至2008年7月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对新塔公司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监管不力,对派出所因查处新塔公司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冲击后,不仅不立即组织查处,反而指示派出所今后不再对新塔公司执法检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44.许建新,襄汾县陶寺乡副乡长、乡党委委员,2007年7月以来分管矿山采矿安全工作。明知新塔公司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监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5.梁德灵,中共党员,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分管乡企业办工作,负责对新塔公司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6.廉会忠,襄汾县陶寺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7.徐连群,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8.韩保全,襄汾县副县长。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49.李学俊,襄汾县县长、县委副书记。谎报事故原因,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0.亢海银,襄汾县县委书记。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1.贺卫萍,中国农业银行临汾支行副行长兼纪检组长,亢海银之妻。在对亢海银立案调查期间,数次转移受贿现金和有关财物。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新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惠宁,中共党员,襄汾县陶寺乡政府矿管办主任兼安监办主任(招聘人员)。对新塔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长期非法采矿选矿、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2.程香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安局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自2008年1月12日新塔公司暴力冲击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以来,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监管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万俊义,中共党员,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乡工商所副所长、新塔公司专管员。工作失职,未履行重点企业专管员的职责,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对新塔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范清俊,中共党员,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乡工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对新塔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红刚,中共党员,陶寺乡劳动保障所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日常巡查不力;未发现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建刚,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监察队队长。工作失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没有进行日常监察;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任巨红,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股股长。工作失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没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牛文华,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主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工作失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未安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