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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

2015-01-19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周延平,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党支部书记、县非煤矿山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安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本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邱文彦,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负责全县采矿权证的审报、审核等工作。工作失职,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违规为该公司具体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吴志刚,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股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违规为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2008年5月4日签字同意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关于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复核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卓平,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八中队指导员。工作失职,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2008年5月以来,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先后4次参与对新塔公司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陈学民,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环保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排污行为组织督促查处不力;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力,对环境监察八中队检查新塔公司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高战奎,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对环境监察八中队在环保执法监察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咸晓军,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安局民爆科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刘爱中,襄汾县公安局副局长、治安党支部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2008年1月12日的暴力抗法案件处置不当,未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对该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在2008年2至7月期间开展的4次民爆物品整治工作中,均未安排对该公司民爆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裴绍武,中共党员,襄汾县供电支公司副经理,分管电力营销工作。在县政府要求供电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选矿厂供电后,既没有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也未向襄汾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电不属本公司业务管辖范畴的情况,并建议调整执行停电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关新田,中共党员,襄汾县供电支公司经理。在县政府要求供电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选矿厂供电后,未向襄汾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电不属本公司业务管辖范畴的情况,并建议调整执行停电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杜刚得,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对陶寺乡工商所自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新塔公司的日常检查工作失察;对陶寺乡工商所未发现新塔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失察;对陶寺乡工商所开展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姚永强,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陶寺乡工商所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县工商局及陶寺乡工商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1.李明辉,襄汾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陶寺乡水政监察工作。工作失职,对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凿井施工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22.靳高潮,襄汾县水利局党总支书记,分管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审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把关不严,在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通过了县级的审核;对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监管新塔公司违规凿井取水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祁耀民,襄汾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把关不严,违规受理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同意上报该公司的取水许可申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24.王成纲,中共党员,襄汾县水利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5.刘静,中共党员,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队监察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关悟逵,中共党员,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不力,没有组织和督促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打击不力;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27.贾景山,中共党员,襄汾县人大副主任、县委办公室主任。“9?8”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参与襄汾县政府上报截至16时事故伤亡人数时,在明知死亡人数已有33人的情况下,对县委主要领导决定上报26人死亡、22人受伤的瞒报行为不报告,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贾安民,襄汾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等工作,2007年12月以来分管工业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所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在陶寺乡政府反映新塔公司非法生产、违章施工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后,没有督促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选矿行业管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和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狄学飞,襄汾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分管环保、公安等工作。对环保部门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排污问题失察;对公安机关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县公安局打击非法买卖、使用民爆物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0.张金凤,吉县县委书记,2008年3月前任襄汾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在任襄汾县县长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置;对分管副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1.陈玉士,洪洞县县委书记,2008年3月前任襄汾县县委书记。在任襄汾县县委书记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闫祝平,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对包括新塔公司在内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李兴民,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分管安全监察执法支队。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执法监察支队没有正确履行监察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张建炜,中共党员,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所副所长。工作失职,在2008年3月21日对新塔公司选矿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新增的磨矿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尾矿库坝建设不规范等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后,未按规定跟踪落实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5.潘齐龙,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市环境监理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对市环境监理所未跟踪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襄汾县环保局环保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6.许锁子,中共党员,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环境监理所和襄汾县环保局未跟踪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7.龙爱国,中共党员,临汾市东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具体负责民爆物品批供和监管工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8.郭永杰,中共党员,2008年2月任临汾市公安局民爆支队筹备组负责人。组织实施打击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失察;对襄汾县公安局民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9.张明星,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民爆等工作。组织打击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失察;对襄汾县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民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0.刘明成,中共预备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用电检查(稽查)专责。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工作职责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进行用电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41.李昌旭,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副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没有按工作职责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新塔公司矿区不得供电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张守智,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没有对该公司合同约定的用电量异常情况开展管理工作,也未组织对新塔公司矿区不得供电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3.王尚斌,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用户营业所工作。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