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对大用户营业所在2007年、2008年没有落实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44.薛俊峰,中共党员,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后要在7日内通过网络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传递到所辖工商所的规定,自2007年5月15日核准登记注册新塔公司至事故前,没有将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传递至襄汾县工商局及陶寺乡工商所,致使陶寺乡工商所未建立该公司的“经济户口”,从而未能对新塔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祁战斗,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工作指导不力,对该科未按规定将新塔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传递至襄汾县工商局及陶寺乡工商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46.毕建民,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要求不严;对市、县工商局有关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7.王玉环,中共党员,临汾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取水许可和水政执法工作。工作失职,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违规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违规使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襄汾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郭亚臻,临汾市水利局纪检组长,分管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对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问题失察;对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管新塔公司利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9.贾自胜,临汾市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县水利局和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审批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和监管新塔公司利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0.任昌德,中共党员,临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正科级监察员,2007年11月以来包片负责襄汾等7个县劳动监察指导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开展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监察,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督促打击不力;对包片负责的县(市、区)劳动用工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孔康民,临汾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临汾市“9?8”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副组长,负责事故伤亡人员数字统计和上报工作。在统计事故伤亡数字和上报工作中不负责任,9月8日下午,临汾市政府上报截至16时事故伤亡人数时,在襄汾县政府上报26人死亡、22人受伤,临汾市公安局认定已死亡33人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对伤亡人数进行核实,采用襄汾县政府报送的伤亡数字上报山西省政府,对襄汾县主要领导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周杰,临汾市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政府党组成员,2008年8月前分管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工作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省政府督查组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督促跟踪整改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职(职级待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3.刘志杰,临汾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临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隐患整改督办令下达后,督促分管副市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跟踪落实整改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工作重视不够,在“9?8”事故发生第一次到事故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伤亡情况、靠前指挥,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回市里参加会议;对襄汾县主要领导谎报事故性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职(职级待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4.夏振贵,临汾市市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工作重视不够,在“9?8”事故发生第一次到事故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伤亡情况、靠前指挥,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回市里主持召开会议;对襄汾县主要领导谎报事故性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5.王维平,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副处长,分管全省尾矿库和建材行业安全监管。未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贯彻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全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56.郭虎银,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执法总队总队长、党支部书记。没有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开展监督检查;对市、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7.李谋,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塔儿山矿区资源被长期非法开采问题失察;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其违规为新塔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监督不力;对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延续采矿登记及有关逾期处理事项的通知》,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条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8.刘德政,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不力,发现“回头看”督查组未对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后,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9.张根虎,2008年5月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中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整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0.巩安库,山西省政协经济和人口资源委员会主任,2008年5月前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在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1.康有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等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塔儿山铁矿资源被长期非法开采问题督促打击不力;对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延续采矿登记及有关逾期处理事项的通知》,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条件的问题失察;对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2.杜创业,2008年2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组织对土地、矿产资源监管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下属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此起事故暴露出山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履责不力等问题,建议责成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塔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1)依法没收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期间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2)对新塔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佩亮、侯生林处以其2007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对涉案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张佩亮、侯生林,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山西省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此外,太钢集团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拍卖受让人、首钢控股公司全资控股的牢寨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塔公司出资人吉海兵,因涉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措施,予以进一步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山西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鉴于这起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
(一)加大对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落实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尤其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违规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对于无《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活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从严查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于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或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停止生产;工商部门不得予以年检,依法查处;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用爆破器材,并依法打击非法购买、使用民爆器材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不得对其提供生产用电,水利部门停止生产用水,劳动部门要严格用工管理,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尾矿库建设项目管理。山西省各非煤矿山和选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所有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项目论证、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验收评价等程序,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依法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特别是对于下游有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尾矿库,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建设使用。
(三)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尾矿库的立项、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发放等手续,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关。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发给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未按照设计规定超量储存尾矿、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扩容的,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闭库措施。
(四)加强尾矿库安全运行管理。山西省凡有尾矿库的企业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和尾矿工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尾矿库运行的安全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筑坝和尾矿排放,控制坝坡比和浸润线埋深,完善排洪排渗设施,确保干滩长度和调洪库容满足要求;加强尾矿库的日常排放管理,制定严格的排放计划,实施均匀放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控,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联动机制。
(五)强化在用尾矿库安全监管。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