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和事故厂房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私营企业,2007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法人代表张玉清,员工约180人。张玉清因病不能工作,由副经理孙丽负责公司日常工作。该公司原址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廊坊新村,因建京沪高铁原址拆迁。2009年2月25日,企业与廊坊市双力家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其4个车间、办公室等3300余平方米用于生产服装,租用期一年。2009年4月22日前公司陆续将生产设施搬入新址。
2.廊坊市双力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力公司”),私营企业,199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孙利,2006年变更为孙伯成。该公司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祖各庄村,占地面积8692平方米,建筑面积5599平方米,原有职工400多人,主要生产办公家具、布艺沙发等。该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于2008年初停产,厂房改作库房使用。
3.廊坊市光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集体性质企业,1985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约2000万元,员工约4000人。该公司位于廊坊市永兴路3号,下设19个施工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2001年5月10日破产解散。
(二)事故厂房情况。
该厂房为单层工业厂房,建于1993年,厂房长57米,跨度12.3米,设上下圈梁,屋脊标高6.32米,屋架为三角形钢屋架,原木檩条,上铺苇席、17-20厘米粘土、粘土红瓦;承重墙为370毫米粘土砖砌体,屋架下设砖柱。
该厂房从1995年开始使用,主要用于生产家俱。建成后用PVC板进行吊顶且安装了6个吊扇,2005年左右,在厂房间增加一个轻质隔断,高度至PVC吊顶。2007年因市场原因公司逐步停产,厂房用于来存放设备和生产材料。2009年2月25日,将4个车间、办公室等租赁给金博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4月24日7时30分,金博公司职工进入缝纫车间。7时40分左右,屋顶突然发生整体坍塌(四周墙体基本完好),车间内48名职工被埋。该厂房先从第14轴屋架(东侧第二榀)处坍塌,随后2-3秒内第13轴到5轴屋架和15轴屋架坍塌,第2轴到第4轴屋架没有坍塌。
三、事故报告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博公司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向村民呼救,并自发进行自救。祖各庄村党支部书记闻讯后,利用广播召集村民现场救人,并报告北史家务乡党委、政府;乡党委、政府接报后,随即组织机关干部赶赴现场抢救,并向安次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监管局报告。
安次区委、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0时15分,廊坊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了事故。省安全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进行了报告。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该厂房建筑构造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屋架直接摆放在圈梁顶部,与下部圈梁没有可靠的连接;屋架与檩条没有有效的连接,个别檩条用铁丝捆绑在上弦上,起不到上弦系杆的作用;竖向支撑和屋架的连接采用焊接,没有设置横向支撑和上下弦系杆,无法形成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屋架腹杆和支撑截面尺寸低于设计标准;屋架的上弦和腹杆双角钢都没有填板;檩条等间距放置在上弦上,致使部分檩条处于节间上,使上弦杆由受压构件变为压弯构件,导致承载力降低,弯曲变形增加。
2.该厂房实际荷载超过屋架承载力。根据专家组计算结果,屋架杆件的计算应力大幅度超过容许应力,结构已处于超强工作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随时有可能失稳破坏,破坏原因认定为支座处第一个节间的上弦杆首先失稳。
3.诱发厂房坍塌的因素。该屋架处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随着上弦杆件弯曲变形的积累,屋面平瓦破碎处局部渗雨增加荷载,吊扇及电线桥架、照明增加下弦荷载和多台缝纫机器同时运转等情况的微小变化,都会引起结构的破坏。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屋架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以上因素都不足以造成厂房坍塌。
总之,厂房不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屋架承载能力达到极限状态,是致使屋架坍塌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民间方式建设的工业厂房无法保证建筑质量。光明公司下属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在组织施工队承建双力公司厂房时,采用的建设方案、材料选用等都取自民间方式,无法保证建筑质量要求。依据技术鉴定结论,郭洪元承建的双力公司的厂房,所选用的原木檩条、苇席、粘土、红瓦结构荷载已接近或超过屋架承载极限,导致所建厂房建筑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建设单位双力公司对厂房建设缺乏监督。双力公司将厂房的建设全部委托给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负责,在建房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在不了解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3.廊坊市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为该厂房的出租使用创造了条件。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厂房不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屋架失稳坍塌造成的建筑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
5月11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了《关于对在违法建筑物监管工作咨询意见函》,说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缺失,市场发育不健全,建筑市场混乱,关于工程报建、开工报告、招投标等事项,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双力公司所处的北史家务乡自建住宅、工房以及库房等建筑都还延用传统的民间建房方式进行。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郭洪元,男,1946年4月11日出生。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1994年下半年离开光明公司。郭洪元作为承建双力公司厂房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承建的厂房不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2002年9月22日因病死亡,不再移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李玉奇,男,1949年6月出生,1992年至1997年在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任副队长,是承建双力公司厂房工程的负责人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2000年因病死亡,不再移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孙利,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大专学历。1990年至2006年任双力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至事故发生时为实际控制人。1993年建设厂房时,孙利作为双力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8年年收入60%罚款的处罚。
4.孙伯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2006年接任双力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没有进行严格检查的情况下,将厂房出租给金博公司,从事劳动密集的服装加工生产,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8年年收入60%罚款的处罚。
5.孙丽,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金博公司副经理,因公司法人代表张玉清长期病休,主持公司工作。作为公司负责人,在修建京沪高速铁路占用其原有生产场地,搬迁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情况下,对租用厂房的安全情况估计不足,对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刘刚,男,47岁,中共党员,1983年在原廊坊市城建局规划处工作,1987年开始负责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1989年到廊坊市建委规划处工作,仍负责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2005年起任廊坊市安次区规划局局长。刘刚在办理双力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1995年第153号。该证的发放不符合程序规定,且编号也不在正常发证序列(据刘刚称,该规划证是奉当时的建委主任侯国强的指示办理,由于侯国强已死亡,刘刚所言无从查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洪守明,男,57岁,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1997年在安次区产权产籍监理所工作,已经离岗。1997年,双力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时,洪守明认为双力公司房产是位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房屋,而非城市房屋,仅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7条之规定,而未按1992年《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审核并发放了廊史祖2029号房产证。鉴于洪守明当年对政策依据理解存在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由主管机关批评教育。
3.刘德岭,2007年6月任安次区建设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4.刘雪松,2007年5月任安次区副区长,2009年4月7日起分管城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5.许春声,2009年3月任中共安次区委副书记、安次区长,负责安次区政府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6.王永威,2009年2月任中共安次区委书记,负责中共安次区委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该施工队承建的双力公司厂房,未按国家建筑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屋盖体系构造措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屋架处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导致厂房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光明公司已破产,施工队也已解散,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2.双力公司。该公司将厂房的建设全部委托给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负责,在本公司厂房建设中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不了解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并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3.金博公司。该公司在修建京沪高速铁路占用其原有生产场地,搬迁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情况下,未对租用双力公司厂房认真检查,事故发生造成本企业职工重大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承担事故相应赔偿责任。
(四)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安次区政府应负领导责任。责令安次区政府向廊坊市政府做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安次区分局(原安次区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双力公司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审查把关不严、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问题,特别是1996年5月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安土补征〔1990〕第92号文件的来源存在问题,将双力公司办理土地手续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移交廊坊市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反映出建设施工单位不重视规范设计、施工的重要性,厂房施工只是根据当地的民间做法制作和安装屋架,致使构造要求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承载能力不足。为此,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与审查,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加大对农村建房的监管力度,加强建筑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房屋增加荷载,即使增加荷载对加载位置也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做承载力验算。
(三)对此类房屋进行普查与检测,廊坊市已经排查出的7.1万平方米和未排查的此类房屋,要逐一进行强度验算,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或承载能力不足的房屋或构件,要进行改造与加固,对无改造与加固价值的房屋要坚决予以拆除。
(四)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系统要组织力量,对土地登记、审核、土地证发放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收回。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