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概况
秦皇岛市民族学校位于抚宁县杜庄镇温泉堡旅游风景区,于2004年12月成立,学校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号:抚民民证字第010171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号:130323280000023;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082146-6;收费许可证,证号:04066906017。学校法人代表俞芳,校长倪敏达。2005年4月30日学校法人代表俞芳向海军秦皇岛房地产管理处租用部队闲置院落,占地270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学校现有教职工130人,在校学生400多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2013年5月22日上午7点半,学校安排后勤工人铉春忠、孙宏宇拆学校西南方向平房房顶。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相互轮流工作, 11点30分,拆完西边房间需要拆东边那间,铉春忠观察到东边这间房顶的椽子檩子有缺失和腐烂,就要求孙宏宇取脚手架和脚手板、安全帽等防护工具。孙宏宇说快中午了,下午再取吧,然后孙宏宇坐在房顶北边监护,铉春忠在南边用大锤砸房顶,砸了两下后突然房顶坍塌,二人被埋,并叫喊救命。学校接到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拨打119、110电话请求救援。孙宏宇上半身及头部被灰碴压住,学校现场人员将其救出,铉春忠全身被压,只露手脚,专业救援人员使用机械将其救出,二人分别被送至秦皇岛军工医院和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孙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铉春忠经手术治疗,恢复顺利。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学校后勤部工人孙宏宇死亡,铉春忠受伤。孙宏宇,男,27岁,汉族,于1986年2月21日出生,黑龙江五常市五常镇人,秦皇岛市民族学校后勤工人。铉春忠,男,46岁,汉族,秦皇岛市卢龙县城关镇五街村人,秦皇岛市民族学校后勤工人。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抢救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家属补助的抚恤金、事故罚款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经过、现场、事故单位材料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认定:
1、直接原因。
后勤工人孙宏宇、铉春忠违章冒险作业,在发现年久失修房屋主要承重构件苇箔、椽子、檩条、柁都有缺少和严重腐烂失去承载能力问题时,未及时上报,并在明知危险情况下,仍站在屋顶作业,力图方便,未按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搭设脚手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造成房顶无有效受力支撑而坍塌,导致孙宏宇头及胸部受重物撞击挤压造成死亡,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学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学校管理人员对房屋拆除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错误安排工作计划,放纵管理,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彻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意识不足。
(2)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拆除作业未制度相关方案,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彻底,侧重于学校学生管理隐患排查,使工人未按操作规程规定作业。
(3)学校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学校安全教育停留在工前口头教育,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并考核,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识,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冒险蛮干。
(4)学校安全检查不到位。在实施拆除等危险作业时,没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人违章、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隐患,并未及时制止。
(二)事故等级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此次事故调查认定:秦皇岛市民族学校“5.22”平房坍塌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民族学校员工孙宏宇未接受专门教育培训并违反作业规定,在发现年久失修房屋主要承重构件苇箔、椽子、檩条、柁都有缺少和严重腐烂失去承载能力问题时,未及时上报,并在明知危险情况下,力图方便,未听取其他员工建议采取安全措施,仍站在屋顶作业且未起到监护作用,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导致其随房顶坍塌坠落,造成死亡,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民族学校工程维修部主管铉春利负责此次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严格,未严格要求工人按规程操作;安全检查不彻底,施工过程中未能亲临现场检查,对工人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未搭设脚手架、冒险违章作业行为未能有效及时制止,对该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3、民族学校专职安全干事牛君,负责全校的安全工作。作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开展新职工“三级教育”工作,没有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资质能力进行教育监督检查,对该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4、民族学校办公室副主任高金芳,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后勤安全管理工作,对自身安全职责不清晰,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入场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赴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该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5、民族学校校长助理兼任办公室主任罗雄,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各项管理等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学校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并及时检查消除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对该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6、民族学校校长倪敏达,男,汉族,43岁,协助法人(董事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彻底,教育培训开展不规范;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和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7、民族学校法人代表俞芳,女,汉族,37岁,身份证号(略)。作为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260*12)30%的罚款计4536元。
对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倪敏达、罗雄、高金芳、牛君、铉春利建议民族学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5人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民族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民族学校要认真总结反思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全校通报,全面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针对此次事故,学校要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加大对职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工作,让每一名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2、针对此次事故,在全学校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查找不安全作业行为,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员工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要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特别是日检,要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都要进行检查,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作用,加大巡查频次,及时纠正职工违章违规作业,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