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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1·31”坍塌事故

2015-03-0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03年,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力民,主要负责人:刘欣歌,企业地址:隆化县韩麻营镇东兴村,注册资本:2000万元,年处理矿石120万吨,年产铁精粉20万吨。该公司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2】承延830010号,有效期: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采矿许可证号为C1300002009112120042856,有效期:2012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

  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属福利企业,,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喜海,企业地址:隆化县韩麻营镇官地村,注册资本:1040万元,设计年处理矿石240万吨,年产精粉21万吨,实际生产18万吨。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被市局收回,正在进行闭库,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825000005007。

  (二)生产概况。

  为了进一步稳定企业生产,规范矿山开采安全条件,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委托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对龙王庙超贫磁铁矿大龙沟采区实施排毛降高等整改工程。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31日对该采区实施排险作业时,突发了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月31日12时30分左右,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龙王庙超贫磁铁矿大龙沟采区山顶出现裂痕不断出现碎石滑落,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在对二道平台进行排险作业时,因山体岩石松散,遇到震动,导致局部滑坡,将正在进行排险作业的钩机及驾驶员孙志成随车从二道平台冲击掉落山下,并埋在滑落的碎石中。

  (二)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隆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县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工人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马上开展施救,并同时向韩麻营镇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经各方共同努力,于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将驾驶员孙志成从碎石中找到,经确认已经死亡。流石不断下落无法将钩机拖出,钩机仍被埋在碎石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无受伤人员。死者孙志成,男,1994年7月出生,隆化县隆化镇四道营村人,初中文化程度,钩机司机。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按照矿山排毛降高设计方案的要求,排险地面高程在150米之上应分七步台阶进行排险作业。但该公司在排险过程中,150多米高程中间只有一个台阶,造成边坡过长,山体出现裂痕,石块泥土滑塌,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预测不够。

  2.事故发生前五六天已发现山顶出现裂痕,碎石不断滑落,隐患处理不彻底,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赵喜海,男,1969年2月出生,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2年收入人民币5.5万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1.65万元。

  2.刘欣歌,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2年收入人民币22.3万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6.69万元。

  3.魏俊峰,男,1973年9月出生,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作业区主任。在组织实施排险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

  4.李平,男,1965年10月出生,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负责人证件已过期(2009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9日)。在组织实施排险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作业,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

  5.刘庆阳,男,1967年6月出生,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有效期为:2011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组织实施排险作业中,疏于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矿山排毛降高设计方案进行排险作业,未安排有安全管理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7.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对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龙王庙超贫磁铁矿大龙沟采区实施排险过程中,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疏于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由隆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克服侥幸心理,杜绝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安全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企业要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责令隆化县国利矿业有限公司限期办理安全管理资格证,同时停止在该采区的一切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