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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化工厂爆炸

2004-12-20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3年6月14日8时35分  其它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6月14日,浙江省瑞安化工厂均三甲苯胺车间配酸工段反应釜发生爆炸,造成死亡3人、重伤9人、轻伤5人,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

  瑞安化工厂是生产有机颜料、乳化剂、轻纺助剂等化工产品的国有企业,由于染料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硫酸难以处理,该厂于去年与复旦大学退休教师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改进三甲基苯中硝化技术”合同,拟从工艺路线上进行改造,使之不再产生废酸。这一任务由该校化学系1名退休教授和1名退休副教授担任。今年4月两名退休教授完成实验室工作,于6月初偕1名退休高级工程师一起到厂,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改装。教授确认改装符合要求后,决定在生产装置上直接投料试验。6月14日8时15分开始投料,8时35分反应锅即发生强烈爆炸。锅体从二楼震落到底楼,锅盖飞出11米远,搅拌器电动机飞出22米多远,厂房倒塌。1名操作工和1名教授当场死亡,站在稍远外的6人被锅内喷出的物料严重灼伤,其中1名副教授抢救无效死亡,另有9人被不同程度的灼伤或外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反技术改造的基本程序,将未经小试鉴定,未经中试的不成熟技术,用于企业的工艺改造,将仅通过60克试验的实验室“成果”,直接扩大到1100千克,并且在1000升反应釜上投料试验。

  2.对技术路线本身的危险性不认识。退休教授所用的基本路线是用醋酐取代硫酸,与硝酸配酸进行硝化反应。这条路线本身有较大的危险性;醋酐与硝酸混合可产生硝酸乙酰和四硝基甲烷,这两种物质极不稳定,容易爆炸。因此反应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而此项反应要求控制的温度是30℃,可见所制订的工艺条件是错误的,对其爆炸的危险性毫无认识。

  3.对所用设备没有进行认真的验证。因釜大投料少,物料仅浸搅拌底部7.5厘米,使搅拌的作用极大地降低。更严重的是液面距温度计底部还有40多厘米,温度计只能反映出气相温度,而不能反映出液相温度,因此操作者错将气相温度当成液相温度去控制。设备上的这些问题在试验前都没有考核,就盲目地投料试车,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接受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必须成熟可靠,并经技术鉴定,转让技术时必须对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有全面系统的介绍,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过程,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严格控制科研成果的来源,对于个人成果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承认和鉴定才能转让。

  2.参加技术鉴定的专家必须对新技术的安全可靠性严格把关审查,并在鉴定证书上真实地反映出问题,对安全可靠性负责。科研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要严格履行程序,小试未经鉴定的项目不能进行中试,中试未经鉴定的项目不能进行工业化生产试验。

  3.企业新上项目必须在该项目上配有懂工艺,懂设备的工程技术及安全人员。技术力量没配够的项目不准开工。各种项目必须按“三同时”原则建设安全卫生设施。凡安全卫主设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准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