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8日 其它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盈中乡创新村青浦打火机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死亡17人,轻伤3人。
青浦打火机厂为创新村的村办企业,该厂于去年7月通过乡镇企业局的可行性审查,8月6日领取营业执照,在事故前完成了厂房的建设并向公安部门报批,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去年年底以“试生产”的名义承接了上海光明打火机厂25万只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的生产业务,开始在一个以前是装配电动剃须刀的厂房中进行生产。该车间为两层楼房,楼上是办公室,下层为车间,其面积约为50平方米,中间用玻璃隔为两间,一间为装配,一间为检验。1月8日,在返修漏气的打火机时,由于天气寒冷,车间门窗紧闭。根据估算,到出事时为止,当天至少修理了15000余只。12时15分左右,车间突然发生爆炸,房屋随之倒塌并起火,造成楼下14人及楼上3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在修理打火机时,每只都会有少量的丁烷气体泄出,而现场空气又不流通,造成了烷气体聚集并在部分区域内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发生事故的原因从管理方面分析是多方面的。
1.该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在未经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合理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该厂在不了解返修打火机所造成的危险因素及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承接返修任务,在没有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日常不带气操作的车间内进行带气返修,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上海光明打火机厂是生产打火机的专业工厂,该厂将打火机返修任务交给不具备条件的清浦打火机厂,并且在安全方面没有任何交待,给这次事故留下了隐患。
4.主管部门在审查该项目时,既没有全面调查论证,又没有提出使用可燃气体在安全方面的要求,未能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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