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7日 其它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11月7日16时25分,重庆钢铁公司六厂2号转炉发生爆炸,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6人,造成全厂停产。
11月7日,重钢公司六厂2号转炉早班工人于15时14分出完超计划的第二炉钢(计划6炉钢)后,倒碴并清理炉口残钢,准备换炉。此时车间副主任兼冶炼工段长钟某指挥当班班长洪某用水管向炉内打水进行强迫冷却,以缩短换炉时间。16时中班工人接班。这时钟段长指挥中班工人准备倒水接碴,并亲自操作摇炉倒水。当炉体中心线与水平夹角为三十度时,炉内发生猛烈爆炸,汽浪把重约3.3吨的炉帽连同重约0.95吨的炉帽水箱冲掉,飞出约45米,打碎钢筋混凝土房柱,当场造成6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重钢公司钢研所根据对炉体的检查和取样分析认为,当时炉内约有280毫米厚的残碴,体积约0.6立方米,重约2吨。在爆炸前残碴处于液体状态,当水进入炽热的炉内后,水被大量蒸发,液碴表面迅速冷凝成固体状。由于冷却时间短,碴表面以下部分仍处于液体状态,在进行摇炉倒水操作时,由于炉体大幅度倾斜,在自身重力作用下,炉内残碴发生颠覆,下部液碴翻出并覆在水上,以致液碴下部大量蒸汽无法排出,造成爆炸。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六厂厂长段某,在生产经营中,严重忽视安全,缩短吊装换炉时间,向炉内冲水,最终酿成恶性事故,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停发五个月奖金。
2.副厂长余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对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对长时间违章冲水不过问,构成严重失职行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停发四个月奖金。
3.炼钢车间副主任兼冶炼工段段长钟某,系直接负责冶炼和吊装炉的管理者、指挥者,对吊装前留渣检查督促不严,对习惯性冲水不予制止,对这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停发四个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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