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31日 其它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4年3月31日,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渣油罐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波及20余米处的两个容积为1800立方米的汽油罐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炸毁油罐三个,烧毁渣油169吨,汽油 111.7吨,还有电气焊具、管道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全厂被迫停产达两个多月。
1984年3月初,该厂为解决燃料渣油的质量问题,决定将原液控塔搬迁到 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侧8.3米处,此项工程由保定合成鞣剂厂承包施工。在工程即将结束的3月31日16时25分,施工人员在液控塔最上一层平台的北侧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点燃了从渣油罐顶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气体,引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毁距离8.2米远的防火墙,进而引起距该罐20米远的两个汽油罐(各1800立方米)起火爆炸,火灾覆盖面积5000平方米,当晚9时35分扑灭,历时5小时10分。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输送渣油,造成油温过高,罐区形成可爆性气体。锅炉车间450立方米渣油罐,原为锅炉燃料油罐。在今年3月30日用此罐改非常压渣油前,该厂领导对此方案未交设计部门按有关专业国家规范进行设计,也未经热力学计算,未加任何换热、冷却装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石油部炼油厂油品贮运工艺设计第二节“油罐内油品的贮存温度一般不高于90℃,如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热油可以进罐,其进罐温度不高于120℃,热油罐的基础应加特殊处理”的要求。当3月30日10点365℃高温的热渣油从常压塔底出口通过管道输入该罐时,虽经管道自然降温,但经30个小时输送,进入油罐时温度仍然过高,因此产生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性气体这种气体充满油罐后,即从罐顶透光孔、量油孔、排气孔向罐外溢出,形成爆炸危险区域。
2.违章进行明火作业。3月31日16时25分左右,市氧气厂职工刘某、王某在渣油罐南侧距罐8.3米处的液控塔上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火花与罐外溢出的可爆性气体相遇起爆炸,罐内渣油喷出酿成火灾。
3.单位领导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该厂是1972年从部队接收过来的一个小炼油厂,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总体布局和一些设备本来就不甚合理,存在许多危险因素,由于厂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于潜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进行解决,终于造成这次恶性爆炸火灾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该厂机动科科长田某,安排明火作业时不办理动火手续,不采取安全措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撤销其行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副厂长梁某、李某,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擅自决定搬迁液控塔,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不布置安排,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动火管理混乱”问题置之不理,是这次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者,撤销梁、李二人的行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定市化工公司经理兼保定石油化工厂副厂长孙某,违章建罐,带头破坏动火制度,负有领导责任,撤销其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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