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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7·28”爆炸事故分析

2008-09-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6年7月28日8时45分,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工商核准拟用名)1号厂房(2400平方米,钢框架结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2人,受伤29人,其中3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政府积极组织现场抢救,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作出批示,省长梁葆华、副省长仇和赶赴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带领工作人员赴现场,协助指导处置和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初步调查分析,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是2002年盐城氟都化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与德国CCI公司(贸易公司,股比31%)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7月,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合资公司将氟化工生产线搬迁至射阳县临海化工集中区,拟成立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总投资2500万元。主要产品是:2,4-二氯氟苯(生产能力4000吨/年)。

  发生事故的1号生产厂房(投资约800万元)由硝化工段、氟化工段和氯化工段三部分组成。硝化工段是在原料氟苯中加入混酸二次硝化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氟化工段是在外购的2,4-二硝基氯苯原料中加入氟化钾,置换反应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氯化工段是在氯化反应塔中加入上述两个工段生产的2,4-二硝基氟苯,在一定温度下通入氯气反应生成最终产品2,4-二氯氟苯。

  二、事故简要经过

  2006年7月27日15时10分,首次向氯化反应塔塔釜投料。17时20分通入导热油加热升温;19时10分,塔釜温度上升到130℃,此时开始向氯化反应塔塔釜通氯气;20时15分,操作工发现氯化反应塔塔顶冷凝器没有冷却水,于是停止向釜内通氯气,关闭导热油阀门。28日4时20分,在冷凝器仍然没有冷却水的情况下,又开始通氯气,并开导热油阀门继续加热升温;7时,停止加热;8时,塔釜温度为220℃,塔顶温度为43℃;8时40分,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

  据估算,氯化反应塔物料的爆炸当量相当于406千克梯恩梯(TNT),爆炸半径约为30米,造成1号厂房全部倒塌。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市、县消防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扑救,环保部门立即对现场周围大气、水和土壤进行连续监测。28日13时大火扑灭,由于对地面水采取了措施,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没有造成大的污染。目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和事故责任展开调查。

  三、事故原因初步调查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并最终导致其分解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该项目没有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建企业未经设立批准(正在后补设立批准手续)、生产工艺未经科学论证、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组织试生产,而且违法试生产五个月后仍未取得项目设立批准。

  ⒉该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边施工、边试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现场人员过多,也是扩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这次事故是多年来化工行业发生的最严重的特大伤亡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性质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一)立即开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有合法合规的项目审批、安全核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

  (二)严格控制化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严格化工企业的安全准入。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把好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批准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化工行业是高危行业,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决不能降低安全技术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已经合法批准并经复查后的建设项目要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投料试车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活动。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安全投入,认真排查隐患并及时整改。加强对开停车、检维修和新产品试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的作业方案和规程,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安全生产。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事故状态下地面“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技术措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岗位培训,规范现场安全管理。

  (四)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领导下,抓紧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苏省和各省(市、区)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都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政府领导下,通过联合执法认真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促进化工工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