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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化工总厂污水池爆炸事故

2008-10-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经过和危害

  1987年5月4日11时30分,重庆市长寿化工总厂污水处理车间违章动火引起爆炸,致12人死亡,6个烧伤,经济损失151.22万元。此次事故是长寿化工总厂由于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严,特别是动火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职工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1997年5月4日约8时30分,长寿化工总厂工程公司安装队队长姜某,安排管工组班长梅某(管工)、罗某(管工)、李某(焊32)、刘某(焊干),梅某等人在工程队材料员处领到氧气、乙炔等材料,但未办动火证,就到污水处理车间准备工作,到达污水车间约9时左右,污水处理车间技术员按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张某的安排给梅某等人打招呼:“你们今天来动火要办理动火手续”。而后,梅某就到污水处理车间办公室打电话找安全员办理动火手续。但安全员不在,后通过电话找到工程公司副经理谢某,告之无动火证之事,谢某就叫梅某等人抬远点干,并答应派临时工来帮忙抬。梅某打完电话,其余工人已开始在污水处理池面板上作业,梅某也就同其他工人一起开始了工作,没有等动火证的办理和公司派来的临时工。

  工作到上午11时左右,梅某等人已在污水处理面板上焊好2个弯头后,刘某在污水处理分流槽(污水处理池旁边)的上方,准备将分流槽处阀门的法兰盘点焊在管子上,就在刘某点焊第一下时,焊花引燃了分流槽内的易燃物。接着,梅某等人和污水处理车间的工人就用灭火器灭火,后来打电话通知厂消防队,厂消防队11时32分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4台消防车并派出消防人员赶赴现场,用2支FQ8型(501/s)泡沫管枪灭火,用两支ф19mm水枪给DVA油漆罐降温,灭火进行到大约11时45分左右,火引燃了用钢筋混凝土浇筑的污水处理池内的可燃气体,使污水池爆炸,污水池面板炸开,致使现场灭火的消防队员、职工被爆炸和爆破碎块砸死12人,烧伤6人。爆炸后火继续燃烧,其余人员与前来增援的四川染料厂消防队(1台车,8人)继续灭火,直至12时10分才将大火全部扑灭。

  (2)请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①直接原因。工程公司安装队人员在污水处理车间施工,未按厂内一级动火规定,擅自违章动火,引燃污水处理车间分流槽内的易燃易爆物质。灭火过程中污水调节池内发生爆炸,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注:污水处理车间分流槽内沉集有氯丁生产线排放的工业废水,其易燃易爆物质主要有乙烯基乙炔、氯丁二烯、乙醛、乙炔等;其中乙烯基乙炔、乙炔和乙醛的爆炸极限分别为1.7%~73.7%,2.3%~81%和4%~57%。污水处理车间的污水处理池由两个35mX 4.5m×4.3m的调节池组成。其中A池由于检修,一周前已将大量污水排出,从爆炸事故现场情况断定,池内充满了爆炸性混合气体。)

  ②主要原因。工程公司未严格按照厂内动火规定进行工作安排,5月4日安装队安排工人到厂内一级禁火区的污水处理车间进行焊接工作,在工人打电话问分管经理关于动火手续问题时,经理明知有关动火规定和厂部的要求,却不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生产班组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也不听污水处理车间的劝阻招呼,违章动火焊接,以致引起燃烧和爆炸。

  ③次要原因

  a.长代总厂由于管理不严,检查不细,执行不力,动火制度审批不严格,职工的安全意识观念淡薄,违章违纪时有发生,最终导致5月4日的有令不行的现象,从而发生特大事故。

  b.污水处理车间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审查验收。

  C.长化总厂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力。

  d.污水处理车间未对进入本车间内动火人员的违章动火加以制止。

  (3)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①严格执行动火有关安全规定。

  ②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