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唐山钢铁公司地下油池爆炸

2004-12-23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76年6月19日14时35分  其地爆炸)

  一、事故概况亚经过

  1976年6月19日14时35分,唐山钢铁公司中型轧钢厂地下油池发生爆炸事故,死亡24人,重伤2人,轻伤21人,直接经济损失22万多元。

  该厂加热炉,原来使用重油作原料,设有地下油池,容量为1600吨,因重油供应不足,故改为原油。为了缩短油罐列车的卸车时间,将原来30千瓦普通油泵改为75于瓦深井泵。在对地下油地改造之前,6月18日上午,公司消防队队长李兆俊同志到该厂油池现场查看,首先对副厂长张金荣和梁树栋提出“先别动,我们看看再说”。看后,对消防员杜文胜提出4条意见:1.灯要换成防爆灯;2.池顶上的电器设备搬下来;3.取油样化验;4.向公司写报告,批准后再干。杜随即找到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岳宗义进行汇报。张、岳二位副厂长对消防队的意见均未加考虑。以至18日下午张某擅自批准机修人员在油池上焊吊泵体的钢架子。19日张请假回家,安泵工作由在附近盖小房(为油池顶上搬下来的电器设备用)的岳某负责。上午由于油池内原油基本抽空,虽大量动用明火,未发生事故。下午13时15分,油库进12节油车开始卸油,但岳某未采取果断措施,施工人员继续动用明火,14时35分引起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厂对改烧原油这种改变原燃料重大生产问题,没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在资料不全,原油性能不清的情况下,既没有派人去学习、取资料,也没有向使用单位提出使用原油应注意的问题,更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2.企业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严,岗位责任不明,对有的单位多次出现在油库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3.在改换地下油地深井泵时,违反操作规程,在从火车油罐里向地下油池中卸原油的同时,在油池顶部动用电气焊明火作业引爆。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中型轧钢厂副厂长岳某、张某对公司消防队提出的4条意见没有引起重视,对于动用电气焊进行施工不加制止,特别是卸原油以后,仍未果断地采取措施,更没有制止明火作业,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分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