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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广州分公司“1.16”爆燃伤亡事故

2008-1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1月15日,广州分公司发生1起爆燃伤亡事故,造成承包商1人死亡。

  广州分公司炼油二部污水汽提装置3000m3原料污水罐V821/B原计划在2006年10月20日检修中更换楼梯及平台板,但计划没有实施。该罐于2006年12月8日投用,贮存大修装置的清洗液(硫化亚铁钝化剂清洗设备后的废液)。2007年1月15日上午,深圳建安公司施工员持大修时的工单找炼油二部安全员朱纲华申请V821/A、B楼梯及平台板更换的施工用火,朱纲华为其办理了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在“申请用火单位安全员意见”栏及“申请用火单位领导意见”栏里分别填上自己和工艺主管名字。施工单位当天完成了V821/A、B平台中间部位的平台钢板割除。16日9时,深圳建安公司施工人员卢德清、李阳松、王孔科等5人继续作业。广州石化派监护人在地面监护,卢德清和王孔科分别在V821/B和V821/A罐顶割除平台钢板(当日,V821/B处于静止状态,液位4.22m,计848 m3,V821/A罐为空罐),李阳松在V821/A罐顶负责将割下的钢板吊至地面。10时左右,王孔科割完平台钢板后下罐协助另外两名同事搬运栅格板。10时54分左右,V821/B罐顶突然爆燃,罐顶被掀开,在V821/A罐顶作业的李阳松被气浪推倒在V821/A罐顶上,骨盆骨折;在V821/B罐顶作业的卢德清被掀开的罐顶(约12吨)压在两罐之间的平台上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动火时,将罐顶钢板割穿,引燃罐内油气,导致爆燃。企业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一是没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集中动火、火票升级管理”的要求,违章开出二类火票;二是作业票管理不严,在工艺操作条件已经变更情况下,没有进行危害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安全员严重违章代人签火票;三是监护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野蛮施工行为;四是大修计划执行不严谨,本该在大修期间完成的任务而没有完成,却在检修交出投用后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