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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4.26”爆炸事故

2009-02-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4月26日上午8时40分,山东省青岛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苯胺厂在对混酸罐区进行管线施工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一、企业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恒源公司始建于1969年,原为胶南县化肥厂,2002年改制为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现为民营企业。该企业拥有职工2600人,固定资产5亿元。主要产品为合成氨10万吨/年、碳酸氢铵24万吨/年、硝酸10万吨/年、苯胺1万吨/年、硝酸钠和亚硝酸钠等。其苯胺厂是恒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拥有员工250多人,主要生产苯胺、硝酸钠和亚硝酸钠及硫酸浓缩。

  二、事故经过

  2007年4月26日上午,苯胺厂维修车间主任联系罐区班班长要求办理动火证,动火地点是混酸罐区,作业内容是混酸配管。上午8时10分,罐区班班长在填写了动火日期及动火部位后转交给一操作工,要该操作工联系进行化验动火分析。8时35分,罐区班班长电话联系恒源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员签字批准动火,在有关人员签字后,罐区班班长将动火证交于维修车间主任。此时已有一名电焊工和一名维修工爬上2#废酸罐罐顶,维修车间主任拿到动火证后也立即爬上2#废酸罐罐顶。罐区班班长则站在该罐东侧5米左右处进行现场监护, 5分钟后发生爆炸。1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因伤势过重于当天下午4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次作业动火票所指定的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含糊不清,是否进行了动火分析还不确定,取样点在哪里、谁取的样和要求分析的项目不明确,动火票没有关键的可燃成份的含量指标,各审批人员在既未到现场落实具体作业内容,也未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化验员、现场操作工安全技术素质低,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教训与预防对策措施

  1. 要强化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落实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切实搞好开停车、检维修,以及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此次事故发生前,是否进行了动火分析还不确定,各审批人员在既未到现场落实具体作业内容,也未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动火证上签字,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2. 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开停车、检维修过程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阶段,应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开停车方案、设备检修安全规程,尤其是在动火、动土、入罐、抽堵盲板、临时用电等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制度,切实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坚决杜绝违反安全作业规程。此次事故中,相关人员在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含糊不清,动火票没有关键的可燃成份的含量指标等的情况下,擅自签字动火,违反了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导致了事故发生。

  3. 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实效性,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不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训练。在进行特殊作业前,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务必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安全防护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