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9日9时45分 火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8月29日9时45分,福建省南市南山镇南山村鞭炮厂电光炮编织车间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了死亡27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近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委、省政府、南山市委、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果断有力措施,开展抢救工作。同时,省、地、市的劳动、安办、工会、乡镇企业局、公安、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南平市南山镇南山村鞭炮厂是一家村办企业,建干1979年,现有职工110多人。是日,该厂电光炮编织车间第三工作间第二工作台女工张某在车间里使用铁剪刀剪切引线时,产生火花引燃引线,引起鞭炮爆炸,瞬间将电光炮车间4个工作间夷为平地,炸毁厂房面积112平方米,当场炸伤29人,虽经全力抢救,仍有27人先后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女工张某在进行编织鞭炮操作时违章使用铁剪刀剪切鞭炮引线,产主火花,引起堆放在工作台上和留存在车间内的近600盘半成品鞭炮爆炸。
2.鞭炮用药配制成份中的氯酸钾、硫磺、铝银粉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并使用了严禁作为药物配伍的雄黄,致使鞭炮的危险性加大。
3.按规定,在车间内生产鞭炮时每人只能存放5—10盘半成品鞭炮,而该车间每人平均存放的半成品鞭炮量在300盘左右。
4.按规定,鞭炮编织和剪切引线这两道工序应严格分开,异地单独操作,而该女工张某将两道工序混合在同一车间内操作。
5.该厂不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操作,特别是管理混乱,致使未成年人进入车间。
综上所述,这次事故是在镇、村领导干部管理不力,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南山村鞭炮厂厂长吴某、副厂长魏某、车间主任吴某等人,身为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有章不循,构成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罪,由司法部门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南山镇、南山村领导对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贯彻不力,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罚。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鉴于现有南山村鞭炮厂不具备继续生产的条件,因此停办转产井妥善解决好劳力出路。
2.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和危险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发证、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