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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安装工程公司液化石油气瓶爆炸(1992年)

2005-01-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2年4月14日13时30分,广西某安装工程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分厂副厂长要求工人对一只由用户退回的钢瓶进行修理。该钢瓶瓶体下部有一个深度不超过1毫米的凹坑、据用户反映瓶内没有先过液化石油气,工人检查后也认为瓶内无介质。于是即向瓶内充进厂1. 57兆帕的压缩空气、之后,该厂长即用手中点燃的氧气割枪烘烤加热钢瓶瓶体下部的凹坑部位,目的是想通过加热使其局部强度降低,利用钢瓶里的气体压力把凹坑顶出来。当割枪火焰对着凹坑加热到第三圈还未结束时,钢瓶即发生爆炸。爆炸后的钢瓶分成5块,飞出最远的一块飞离爆炸地点13. 5米、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毁坏了车间南北侧的窗玻璃爆炸烧坏了氧一乙炔割枪一氧气胶管,造成3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原因分析表明:

    l.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内关于钢瓶返修制度及程序,轻信用户说钢瓶没有充过液化石油气,只用手感、耳听的方法去检测瓶内是否有气,误认为瓶内无液化石油气。导致违章对残存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用压缩空气加压至1. 57兆帕使瓶内混合气体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又违章用明火烘烤,产生爆炸、根据爆炸后的分析,钢瓶内液化石油气占空气的体积比约为2~9.6%。

    2.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因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齐全,有关规定也执行不力。检验员和安全人员对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这次事故是事故责任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够,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处以月工资额10%的罚款并扣发当月奖金。

    压力容器制造厂领导对安全工作做得不对,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处以制造厂厂长月工资额20%的罚款,并扣发当月奖金。

    压力容器厂钢瓶分厂领导在贯彻规章制度上无力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处以月工资额20%的罚款并扣发当用奖金。

    钢瓶分厂副厂长是事故责任人,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重要的责任,给予记过一次的行政处分并处以月工资额20%的罚款和扣发当月奖金。

    检验员对违章操作制止不坚决。作为检验员没有尽职尽责,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仕,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处以月工资额10%的罚款和扣发当月奖金。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真正地认识到只有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领导要带头遵守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

    3.对有可能充过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应以科学的检测仪器和手段认真对瓶内介质进行检测,避免判断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