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7月8日上午,在某市道里区河润街住宅建筑工程高压消防泵房工地,工人们正从事地沟管道的切割与焊接作业。工人在使用由销售点拉回的氧气时,发现瓶阀有漏气现象,并嗅出明显的酒味,但未引起重视,用扳手扣紧阀门止漏后又开始工作。近中午时,一工人用长300毫米的扳手关闭氧气瓶阀时,气瓶突然爆炸。爆炸的气瓶共炸成11块碎片,向约为45度的夹角范围飞出。最远的一块飞出约481.3米,这块碎片重量约为13公斤。另一碎片,约重26.5公斤,飞出33米,击中一龙门架体的36米高处,架体严重损坏,另一重约3.2米的碎片,飞出33米击中一塔吊26.1米高处角钢上,将角钢切开一条8毫米长断口。气瓶爆炸时将关闭瓶阀的工人当场炸死,另一名在现场的工人被爆炸冲击波抛出11米远,头撞在围墙上,右足被碎片击断并被抛到20米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六层阳台上。另有两名在场人员一人被炸重伤,一人被炸成轻伤,共死1人,伤3人。爆炸造成约28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气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充装氧气的气瓶内含有乙醇,氧、乙醇在混合比例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当给予起爆能量时,混合气会发生爆炸。
2.气瓶爆炸的间接原因是操作工违章作业,关闭瓶阀时用力过猛。
三、事故责任分析
1.哈尔滨制氧机厂生产服务公司氧气站,在7月7日充装气瓶前,没有认真进行充装前的检查,造成不合格的混有乙醇的气瓶充装了氧气。充装单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哈尔滨市第二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工人违章作业,劳动服务公司领导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充装单位的领导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充装安全的规定,并在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充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充装安全,并应对用户的安全负责。
2.充装工应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充装前的检查,将不合格的气瓶选出,杜绝错装、混装。
3.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不要擅自对气瓶进行改装或改变充装介质。气瓶内充装介质需改变时,应由气瓶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气瓶改装工作。